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5年11月25日10时至2015年11月26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景墨家园95号楼3单元401室。房屋为混合结构,房屋总层数6层,所在楼层第4层,房产证号:2006016802号,证载建筑面积:94.83平方米,用途为住宅。起拍价:45.7536万元,保证金:9.15万元,加价幅度:0.50万元。特别说明及瑕疵告知:
1)该房屋目前已被法院查封;
2)该房屋目前有抵押。
执行法官联系电话:0951-5170810,18195133855 邓法官。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法律及政策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竞买人意向竞买前应事先了解相关法律和政策。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拍卖。竞买人委托拍卖的,须在拍卖开始前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委托人)与受托人一同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拍卖成交后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开拍前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为工作时间)与方式:自2015年11月10日至2015年11月25日止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邓法官联系,2015年11月23日至2015年11月24日统一安排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该延迟时间为网络自动设定,网络拍卖的所有时间以网络上时间为准)。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抵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15年12月07日16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鼓楼支行,账号:29101001040017044),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自宁明大[2015]房估鉴字第058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咨询电话:0951-5170810,18195133855 邓法官
监督电话:0951-6711872,0951-6922072。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