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9月19日10时至2023年9月20日10时止(延时除外)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编号SXLN0411:犀牛檀木手把件(把把壶)。
起拍价:38元;保证金:5元;增价幅度:0.5元。
特别说明:
1.本次拍卖标的物的处置参考价系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议价结果,未经法院委托专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且拍品的规格、品种、质地、种类及相关证书、简介等均系当事人自行提供,法院不对拍品的材质、质量、品质、鉴定证书、简介的真实性等方面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2.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问题,认真研看所竞买的标的物的实际情况,慎重决定竞买行为。
3.本次拍卖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与本院联系进行实地看样,一旦参与竞拍视为对拍品所有瑕疵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成交后不得以所拍卖物品的规格、品种、质地、种类等未达到期望状态而反悔,否则需承担悔拍后果。
4.拍品成交后支持现场交付及顺丰到付邮寄交付。若需要邮寄,请在尾款交纳完毕后与本院联系。一经邮寄视为已交付,如出现拒收、无人签收等情况,将不退还本次拍卖标的物所涉及的任何款项。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1、买受人在报名参与竞拍后可联系看样,本院承诺提供看样的时间和地点。看样咨询电话:18161800401(微信同号)、15698532519(微信同号)买受人在看样后参与竞拍的,视为对拍卖物品的规格、品种、质地、真伪、简介等已经有充分、足够、完全的了解。在成交后不得以拍卖标的的规格、品种、质地、真伪等未达到理想期望状态而后悔,否则需要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预约看样时间为开拍三天前。在本院承诺为买受人提供看样的前提下,买受人放弃看样或不予看样而直接参与竞拍的,视为对所拍卖物品的规格、品种、质地、真伪、简介等已经有充分、足够、完全的了解。在成交后不得以拍卖标的的规格、品种、质地、真伪等未达到理想期望状态而后悔,否则需要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4、竞买成功后物品交接方式默认为邮寄交接。邮寄方式为顺丰到付,所产生的运费及保价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但对于贵重物品建议现场交接,经与法院沟通,亦可邮寄完成交接。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参与竞拍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3年9月12日前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拍卖余款请在拍卖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户名:洛南县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南西城支行
账号:26810201040002739
联行号:103803281023
特别说明:为方便后期法院出具成交确定书,请买受人支付尾款时备注清楚买受人姓名及标的名称(编号),如未备注出现发货延迟问题需自己承担。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
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
十三、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举报监督电话:0914-7660321
标的咨询电话:18161800401孙女士 15698532519李女士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查询。
洛南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