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5年11月27日至2014年1月26日共60天期限内进行公开变卖活动。本次变卖分三阶段进行,现公告如下:
1、2015年11月27日至2015年12月16日为第一阶段,该阶段的统一竞价时间为2015年12月15日10时起至2015年12月16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若本阶段变卖未成交,则进入第二阶段变卖期。
2、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1月6日为第二阶段,该阶段的统一竞价时间为2016年1月5日10时起至2016年1月6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若本阶段变卖仍未成交,则进入第三阶段变卖期。
3、2016年1月7日至2016年1月26日为第三阶段,该阶段的统一竞价时间为2016年1月25日10时起至2016年1月26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若本阶段变卖仍未成交,则本次变卖程序终结。
在上述三个阶段的变卖过程中,一旦有竞买人缴纳保证金并与法院联系表示愿意出价竞买,变卖将于相关竞买人缴纳保证金后三日内启动竞价环节,请有意向竞买人进行订阅提醒,以便及随时掌握竞拍信息。
一、拍品名称:新连(连云港)有限公司所有坐落于连云港灌南县新安镇人民西路南侧商业、住宅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详情参见《拍卖(变卖)标的调查表》)
二、变卖价格信息:
起拍价:793万元;保证金:150万元;增价幅度:1万元。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买受人对该地块的开发利用需符合当地政府规划要求,具体咨询当地政府相关部门。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变卖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变卖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特别提示:如若家庭成员共同竞买,需在竞买开始前一同到变卖法院办理委托手续)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公告日起至变卖结束前的工作日(工作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拍卖法院联系安排看样。
五、变卖方式:本次变卖为增价变卖。变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达到或超出起拍价,一人应买即可成交;有二人以上应买的,以竞价方式进行,价高者得。
六、拍品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品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拍品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拍品变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变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变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拍品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该拍品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竞买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变卖人无涉。
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拍品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变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网上司法变卖由法院自主开展,不收取任何佣金。
八、与本拍品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竞拍前竞买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相应额度见相关拍品页面)支付变卖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品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淘宝系统提示报名缴纳相应额度,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变卖成交的,本拍品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变卖后即时解冻。变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变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司法变卖因拍品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十一、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网络竞价结束后10日内将变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 80402016138850),并在缴纳尾款后7日内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原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永宁北路6号)签署《成交确认书》,领取裁定书及变卖款收款收据,启动拍品的交付手续。
法院拍品情况咨询电话:0519-85579337(刘法官); 法院网上参拍技术咨询电话:0519-83980990(李法官)。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督电话:0519-85579394。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永宁北路6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