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CZ2015002 |
转让方名称 | 长治县旺达洗煤厂 |
标的名称 | 长县国用(2013)第110720号土地 |
标的类型 | 建设用地 |
业务类别 | 转让 |
所在地区 | 山西长治市长治县 |
交易方式 | 一次性转让 |
公告起至日期 | 2015年7月21日至2015年8月17日 |
挂牌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挂牌价格 | 9038万元 |
房 | 坐落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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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号 |
| 目前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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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设施 |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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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年限 |
| 已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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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 坐落位置 | 长治县长陵公路西苗村段至长治县煤运公司西苗集运站北处 | ||
土地证号 | 长县国用(2013)第110720号 | 土地面积(平方米) | 30128平米 | |
用 途 | 商住用地 | 类 型 | 出让 | |
使用年限 | 70 | 已用年限 | 1 |
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 | 股东决定 | |
批准单位名称 | 长治县旺达洗煤厂 | |
价款支付方式 | 1、一次性付款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需向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递交意向受让申请材料。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交纳交易保证金_1000_万元至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有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3、办理本项目房产权属变更过户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与最终受让方各自承担。 4、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5%的交易服务费,在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付至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账户。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①本意向受让方已对标的资产充分了解,已自行判断并承诺承担受让后标的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的风险,我方不得以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为由向转让方提出异议。 | |
保 | 交纳金额 | 1000(万元)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电汇 网上银行支付 | |
保证金账户信息 | 开户名称: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解放路支行 账号:351900659910902 | |
保证事项 | 如因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转让方将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均无应价或报价低于挂牌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5)签订上述合同后未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6)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未按约定时限到现场与转让方进行实物交接的;(7)意向受让方递交虚假资料或伪造文件的;(8)相关法律法规及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9)在转让方必要的配合下,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房产无法过户的。 | |
处置方法 | (1)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上述“保证事项”中任何行为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递交保证金退还申请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提交银行出具的挂牌期间任意时点不低于挂牌价格的存款证明。 3、转让方即产权交易中心合作黑名单中所列的组织或个人不得提交受让申请。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