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兴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兴宁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以 挂牌 方式出让 1(幅)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
宗地编号: | GP2014-15 | 宗地总面积: | 60283.27平方米 | 宗地坐落: | 兴南大道东侧 | ||||
出让年限: | 70年 | 容积率: | 大于1并且小于或等于2.5 | 建筑密度(%): | 小于或等于25 | ||||
绿化率(%): | 大于或等于30 | 建筑限高(米): | |||||||
土地用途明细: | |||||||||
住宅用地 | |||||||||
投资强度: | 万元/公顷 | 保证金: | 5612.3724万元 | 估价报告备案号 | 4406414BA0104 | ||||
现状土地条件:现状 | |||||||||
起始价: | 5612.3724万元 | 加价幅度: | 200万元 | ||||||
挂牌开始时间: | 2014年07月23日09时00分 | 挂牌截止时间: | 2014年08月01日17时00分 | ||||||
备注: | 该地块依据规划建设指标要求:规划用途:二类住宅用地;建筑高度:≤60米并符合机场限高要求。 |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1.申请竞买人(包括与其有参股、控股、投资关系的法人)近3年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没有欠缴土地出让金、闲置土地、囤地炒地、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不良行为记录。
2.为确保申请竞买人竞得土地后如期开发建设,避免造成土地闲置浪费,申请竞买人必须提供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资信证明(存款证明必须在公告之日起至竞买报名截止日期之间开具。不同银行或同一银行不同账号开具的多张存款资金证明,其相隔时间不得超过1个小时)。
3.竞买人竞得土地后必须在兴宁市注册成立公司(或在兴宁已注册成立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兴宁市城市规划。
三、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 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2014年07月03日 至 2014年07月22日 到 兴宁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中心 获取 挂牌 出让文件。
五、 申请人可于 2014年07月23日 至 2014年07月30日 到 兴宁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中心 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07月30日23时00分 。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2014年07月31日10时00分 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活动 在 兴宁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中心 进行。各地块挂牌时间分别为:
GP2014-15 号地块:2014年07月23日09时00分 至 2014年08月01日17时00分 ;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二)挂牌出让截止前一小时(即2014年8月1日下午4时)到兴宁市中山东路1号兴宁市政府大院内设的“兴宁市招标拍卖交易中心”进行最终竞买报价,确定成交。
(三)本次挂牌出让不受理邮寄、电子邮件或口头方式申请竞买。
(四)申请竞买人必须持《申请竞买资格确认书》参加挂牌出让竞买。
(五)竞得者须缴交成交总金额百分之三的契税。
(六)该宗用地的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兴宁市城市规划和南部新城商贸物流园发展规划。
(七)竞得者必须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半年内动工开发建设,二年内竣工;未动工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按照土地挂牌出让成交价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未动工建设,或者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八、 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兴宁市205国道秀塘围
联 系 人:钟先生
联系电话:0753-3238631
开户单位:兴宁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兴宁珠江村镇银行
银行帐号:5600147900000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