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拍卖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三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院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法定程序确定参考价后,依法进行公开拍卖。现特此公告。
二、案件基本情况:
权属人:潍坊汇轩印刷有限公司(高庆林)。
拍卖依据: (2024)鲁0215执恢104号。
三、拍卖财产:
拍卖标的:印刷机一套、切纸机一台。印刷机型号:筱原92系列,生产厂家:SHINOHARA,切纸机型号:QZYK130C,生产厂家:浙江国威。标的物以现场实物为准。
四、拍卖程序:
1、拍卖时间:2024年8月5日10时至2024年8月6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
2、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评估价:20.2万元,起拍价:16.16万元,保证金:2万元,增价幅度:0.1万元(及其整数倍)。
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循环往复直至无人出价。
五、拍卖方式:
竞买人在公告期限内预交指定的保证金数额后,将获得相应的竞拍号,拍卖成交后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保证金或拍卖不成交,在拍卖程序结束后24小时内退还或解冻;买受人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方可成交。
六、优先购买权:
拍卖财产,有优先购买权人应在不晚于本公告届满三日前向本院申报优先购买权;根据申报并经本院审核及确认后,即取得优先竞买人资格;届时未申报或逾期申报,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参与竞买且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被执行人及有关权利人存在下落不明等无法通知情形的,公告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七、财产权益的转移:
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
八、税费等负担:
标的物交付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产生的运输、拆卸等其他费用由买受人负担,所产生的其他费用也均由买受人承担。
九、特别提示:
1、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未经专业机构鉴定,法院不承担拍品成分的确定及拍卖标的瑕疵保证责任。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十、注意事项:
1、竞买动产的,如涉及机动车、船舶、机器设备等,意向竞买人竞买前应自行了解该动产是否存在违章、罚款或欠税等;机器设备相关的型号、组件、质量等,务必在竞拍前自行核实查看。
十一、拍卖款缴纳:
1、拍卖成交之日起7日内,将拍卖余款汇至本院(户名: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账号:98206205000300500057225,行号:402452106521)。
2、拍卖款全额汇入本院账户后,请与办案法官沟通后携带交款凭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青岛市即墨区流浩河三路8号)领取执行裁定书及拍卖款收款收据,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
十二、公示公开:
竞买人竞得拍卖的财产后,在本院网络平台将生成《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载明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买受人可自行下载打印。
本公告由本院负责解释。
本院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流浩河三路8号即墨法院执行局。
咨询电话:0532-87562613
拍卖咨询电话:山东司辅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15314215774、400-60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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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