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元嘉电力37节火车车皮转让
发布:北京产交所
拍卖时间:08-20
拍卖形式:网络拍卖
拍卖次数:第1次
编辑:余希敏
关注:
项目编号 GR2015BJ1000768(原编号:SW1508BJ00004)
转让申请与承诺
转让方名称 宁夏元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标的名称 宁夏元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处置37节火车车皮
资产来源 国有企业法人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基准日 2014-07-31
资产评估值 59.200000(万元)
转让底价 59.200000(万元)
交易方式 挂牌转让
挂牌日期 2015-08-07
挂牌截止日期 2015-08-20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否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否
其他
名 称 火车车皮
计量单位 节
所在地
型 号 湖南株洲C62A
数 量 37
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 股东会决议
批准单位名称 宁夏元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股东会
交易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10 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在提交受让申请资料的同时,须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5万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有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交易保证金将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2.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
3.全部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完毕后,受让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资产移交,并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和组织进场施工。
4.拆运工期自交付之日算起5天(含节假日)。受让方实施拆除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范围进行。在转让方划定的拆运区域内,并将拆运垃圾全部清理完毕。如因受让方原因发生超期现象,每逾期一日向转让方支付总价款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若到期未能清运完毕,延期5天以上,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转让方可以自行处置未搬运资产,并不退还转让价款。拆解、处理、装卸、运输等费用由最终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现场验收合格后10日内提供固定资产报废处置专用发票。
5.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5%的交易服务费,在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
6.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需提交附件所列,并经签字盖章后的《承诺函》。
7.意向受让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8.为保障厂区的安全秩序,转让方按《现场踏勘管理办法》组织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应按以上办法申请现场踏勘的时间,不按规定时间内踏勘的,转让方不予接待,现场踏勘时应遵守转让方厂区规定。
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 15.0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电汇 网上银行支付
保证事项
如因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转让方将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均无应价或报价低于挂牌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5)签订上述合同后未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6)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未按约定时限到现场与转让方进行实物交接的;(7)意向受让方递交虚假资料或伪造文件的;(8)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产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9)在转让方必要的配合下,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房产无法过户的。
处置方法
(1)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上述“保证事项”中任何行为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递交保证金退还申请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受让方资格条件
1. 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合法注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由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自愿组成的联合受让体。意向受让方(或联合体代表人)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递交申请时须提供银行出具的在挂牌期间任一时点不低于挂牌价格的资金证明。
2.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竞买人的身份共同竞买时,各联合受让体成员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竞买人的竞买文件及受让后签署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对联合体每一成员均具法律约束力; (2)联合体的各成员应当签订联合收购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责任,应当共同推荐一位联合体代表人,并将该联合收购协议随受让文件一并递交给北京产权交易所; (3)联合体成功受让后,联合体各成员应当为履行合同向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代表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 (5)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交受让申请,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提交受让申请。出现上述情况者,其受让申请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受让申请将被拒绝; (6)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提交受让申请。
3.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商业合作黑名单中所列的组织或个人(包括组成联合体)不得提交受让申请(具体名单以国电集团提供的资料为准);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 本转让标的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转让方不保证所有资产项的完整性及品质。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或对本次交易提出疑义,否则将视为违约。
2. 其它披露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均在北交所存档备查。
相关附件
1、承诺函
会员机构名称 J0145 龙华星朗(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会员联系人 陈昱莹
会员联系电话 18510661208
北交所所属部门 中央单位业务四部
北交所联系人 刘晨
北交所联系电话 010-66295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