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建津机器厂存货 |
项目编号 | GR2014TJ1000021-7 | |
转让方名称 | 国营建津机器厂 | |
标的名称 | 国营建津机器厂存货 | |
资产来源 | 国有企业法人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基准日 | 2014-04-30 |
资产评估值 | 44.170000(万元) | |
挂牌金额 | 30.590010(万元)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挂牌日期 | 2015-03-10 | |
挂牌截止日期 | 2015-03-18 |
机 械 设 备 | 设备名称 | 国营建津机器厂 | ||
所属省份 | 天津市 | 所在城市 | 市辖区 | |
所在辖区 | 红桥区 | 规格型号 | 见附件 | |
计量单位 | 见附件 | 数量 | 922 | |
成新率% | 12.87 |
批准单位名称 | 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 |||||
交 易 条 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照7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延长次数2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网络竞价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无 | |||||
保 证 金 设 定 | 交纳金额 | 9.177003(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意向受让方在确认受让资格后三个工作日内 | |||||
交纳方式 | 现金 支票 汇票 网上支付 本票 银行保单 其他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受让登记时须提供《承诺函》及经转让方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意向受让方提出申请即表示已对标的物的现状查验完毕并接受,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2、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孙胜元 电话:13902182832 )3、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的3个工作日内,需将保证金9.177003万元,打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4、本项目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和程序原额原路径退还。5、本次交易双方的交易佣金、交易鉴证手续费、网络竞价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本次转让评估价格为裸税价格,受让方还应承担转让价格17%的增值税,转让方给受让方开增值税发票。 6、最终确定的受让方应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应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款交付到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银行帐户。为保证如约履行拆运安全,受让方还应在合同签订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标的物转运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7、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全部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及时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以及在竞价程序中,因竞买人均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报价,导致交易失败的;(3)最终确定的受让方在收到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书面通知期限内,未能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4)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按规定时间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和标的物转运保证金。 8、本项目转让方设有保留底价,如该项目进入竞价阶段,当所有竞买人的最高报价未达到保留底价时,转让方有权不予成交。9、转让标的移交之日起10日内受让方完成标的物转运与清场工作,经双方共同验收、确认合格后,转让方依照签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条款规定,部分或全部退还标的物转运保证金。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 |||||
代理机构名称 | 天津市金元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经 纪 代 理 人 | 李海泉 | 联系电话 | 13116068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