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州区家园超市商贸楼202㎡商铺拍卖
发布: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拍卖时间:12-10
拍卖形式:网络拍卖
拍卖次数:第1次
编辑:郭晋滔
关注: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12月10日10时起至2020年12月11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天津市蓟州区家园超市商贸楼2号楼8号房产。
1、土地情况:面积5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使用期限至2042年07月16日
2、房屋情况:建筑面积202.51㎡,所在层数1-3层,总层数3层;房屋水费、供暖费、燃气费、电费不欠费,具体欠费情况以相关部门查询为准,有意购买者请到物业、取暖等相关部门了解详细欠缴情况。该房屋无抵押。房屋具体情况详见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图片资料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的情况,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本院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并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责任自负,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3、特别说明:①房屋有家具,腾房需时间。
②房屋户口的迁入、迁出不在执行范围内,请买受人自行了解。
4、标的物价值:蓟州区家园超市商贸楼2号楼8号房产经过网络询价确定处置参考价为1369000元。本次拍卖标的物起拍价为1095200元,保证金为210000元,增价幅度为10000元。
本次拍卖信息已通知当事人,若无法获悉,特在此公示。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至拍卖结束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咨询电话联系统一看样。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示: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的情况,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本院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并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责任自负,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过户手续费、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和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取暖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开拍三个工作日前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暂无已知优先购买权人。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拍卖成交的,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一、拍卖成交后,拍卖余款请于拍卖成交后15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情可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通过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户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州中心支行
账号:9062701010010000798449
开户行联号:402110014294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的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拍卖余款可能会遇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十三、根据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竞买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四、如本次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其他债权人申请以该次拍卖所确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抵债或第三人申请以该次流拍价购买的,应于本次流拍后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我院将按照相 关法律程序继续处置该财产。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咨询、预约看样联系电话:13920571895(王先生)
监督电话:022—82853015
联系地址:天津市蓟州区迎宾大街90号
网拍贷注意事项:
竞买人如有贷款需求,请自行与贷款银行及保险公司对接,具体操作及应承担的风险与法院无涉。
贷款银行:北京银行
(竞拍日7个工作日前申请预审批)
联系人:王经理13920571895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