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将于2016年3月22日10时至2016年3月23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558号2-1905室的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为294.68平方米,房屋规划用途为办公,土地使用权面积28.76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所在楼幢总层数26层,估价对象位于第19层,钢混结构,外墙为大理石墙面,铝合金窗,房屋整体保养较好;建筑物主体南北朝向,估价对象位于西南角,景观较好,采光、通风条件良好;配有电梯四部(三部客梯、一部货梯),消防楼梯为砼地面,配有不锈钢扶手,公共大厅及通道部分:花岗石地面,墙面为墙砖,天棚为石膏板吊顶。
有抵押、空置。
起拍价:212万元,保证金:25万元,增价幅度:2万元。
二、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拍卖。竞买人委托拍卖的,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委托人)与受托人一同到江北法院办理交接手续。拍卖成交后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开拍前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16年3月4日至2016年3月18日止接受咨询(节假日除外),有意者请与委托法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过户相关税费由出让人与买受人各自承担,拍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或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16年4月7日16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北信用社;账号:201000146241617),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自宁波忠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书)
咨询电话:标的情况咨询:0574-56103116,
拍卖流程咨询:0574-56103118,
监督电话:0574-56103011。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清河路28号。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