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SW1409BJ00003-2
转让申请与承诺
详情点击转让方名称
北京齿轮总厂破产管理人
标的名称
北京齿轮总厂破产实物资产
资产来源
国有企业法人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基准日
2013-12-31
资产评估值
106.690000(万元)
转让底价
55.000000(万元)
交易方式
拍卖
公告地址
详见http://www.cbex.com.cn/article/ggyts/lsgg/201409/20140900054049.shtml
拍卖时间
2014-09-26
预展时间
2014-09-23 至 2014-09-24 工作日
报刊名称
证券时报
报刊发表时间
2014-09-19
机械设备名 称
除尘器、立式拉床、电梯及办公用电子设备等
名 称
变速器总成、齿轮等
规格型号
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所在地
数 量
计量单位
机动车
车牌号码
无
车 型
猎豹越野车
购置日期
数 量
登记日期
使用年限
颜 色
行驶公里数(万)
所在地
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
其他 北京齿轮总厂破产管理人会议
批准单位名称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交易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7 个自然日
预展地点
标的所在地(有意竞买者请联系拍卖公司,由拍卖公司统一组织展样)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根据破产清算工作需要,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当日内将全部拍卖成交价款、拍卖成交价5%的拍卖佣金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买受人所交纳的拍卖保证金自动转为拆运保证金。 2、自买受人付清成交价款、拍卖佣金之日起,转让标的即视作交付买受人,转让标的的风险移转至买受人,转让标的的维管责任、维管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3、自买受人付清拍卖成交价款、拍卖佣金后2个工作日内,持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付清全款的凭证与转让方签订破产财产移交协议。对于拍卖标的中部分设备在拆运时需提供相关资质的,买受人须在签订移交协议时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转让方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转让标的移交和拆运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安装在第三方厂区内的电梯和立式拉床设备须具备拆除电梯等特殊设备和搬运起重设备资质或委托具备上述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拆卸、搬运,进场施工前须向第三方的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和特殊工种人员操作证复印件各一份,若委托其他具备上述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拆运的,须同时提供与该专业机构签署的委托协议复印件一份,并签署《施工安全协议》和办理《动火证》;拆运期间不得因拆运设备而毁坏第三方的房屋结构、设施及内饰等,如有毁坏,转让方有权从拆运保证金中予以抵扣,不足部分由买受人补足并承担赔偿责任。买受人负责拆运过程中人员安全、第三方财产安全等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各项费用。 5、买受人须在与转让方和第三方签署相关协议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资产的接收、拆卸、清运等工作。逾期未清运完毕的,每延迟一日买受人需按照3000元/日支付场地占用费,此费用从拆运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买受人补足。
二、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
32.0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2014-09-25 12:00 以到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电汇 网上银行支付
保证事项
处置方法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拍卖保证金自动转为清运保证金;未竞买成功的竞买人,由北京产权交易所在拍卖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无息退还拍卖保证金的手续。
受让方资格条件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本转让标的包括存货、机器设备、办公用电子设备等。存货已属于市场滞销、淘汰商品;设备购置时间长、使用损耗大、技术性能落后,且报废闲置多年利用率及回收价值低;办公用设备也多处于淘汰、报废状态。 2、转让标的中的电梯和立式拉床设备现安装在位于朝阳区定福庄第三方厂区内。 3、转让标的中包括车辆一辆,属于原破产企业生产经营期间试验产品性能时使用的车辆,是非运输、营运或个人使用的车辆。破产企业自取得该车辆起未办理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等相关手续,不存在车辆过户问题。该类车辆存在不属于车辆管理机关许可发放牌照的车辆,且无法办理车辆牌照的风险,特提请竞买人注意。 4、转让方仅以标的资产现状进行拍卖,不负责标的资产的质量、新旧程度、能用与否、数量与实际财产是否相符等问题,上述问题请竞买人在标的资产验核时自行勘验。 5、因标的资产为破产财产,转让底价仅供参考,起拍价以拍卖师现场宣布为准。
相关附件
1、2014年第62号拍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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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无
会员联系人
会员联系电话
北交所所属部门
市属单位业务一部
北交所联系人
李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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