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土资矿告字〔201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新宁县人民政府批准,受新宁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新宁县国土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和湖南省鑫鑫拍卖有限公司联合公开拍卖出让新宁县高桥镇等三宗砖瓦用页岩矿采矿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一)新宁县高桥镇大富砖瓦用页岩矿采矿权
矿区范围坐落在高桥镇大富村、井坪村,由4个拐点圈定,坐标如下(1980西安坐标):
1、X=2944667 Y=37490948 2、X=2944697 Y=37491201
3、X=2944328 Y=37491249 4、X=2944302 Y=37490948
矿区面积:0.1024平方千米
准采标高:+493米~+410米
资源储量:该矿山砖瓦用页岩矿资源储量(332+333)431.2万吨。其中:炭质页岩矿资源储量(332+333)92.1万吨,普通页岩(332)339.1万吨。按可采系数0.9计算,矿山预可采储量382.4万吨。
设计生产规模:40万吨∕年
服务年限:9.7年
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二)新宁县马头桥镇界址砖瓦用页岩矿采矿权
矿区范围坐落在马头桥镇界址村,由10个拐点圈定,坐标如下(1980西安坐标):
1、X=2957500 Y=37499130 2、X=2957232 Y=37499272
3、X=2957127 Y=37499242 4、X=2957170 Y=37499268
5、X=2957184 Y=37499298 6、X=2957088 Y=37499349
7、X=2956991 Y=37499130 8、X=2957236 Y=37499039
9、X=2957355 Y=37498974 10、X=2957468 Y=37498988
矿区面积:0.0988平方千米
准采标高:+492米~+415米
资源储量:该矿山砖瓦用页岩矿资源储量(332+333)252.2万吨。其中:炭质页岩矿资源储量(332+333)66.5万吨,普通页岩(332)185.7万吨。按可采系数0.9计算,矿山预可采储量221.6万吨。
设计生产规模:40万吨∕年
服务年限:5.7年
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三)新宁县清江桥乡楠木砖瓦用页岩矿采矿权
矿区范围坐落在清江桥乡楠木村,由6个拐点圈定,坐标如下(1980西安坐标):
1、X=2948921 Y=37496273 2、X=2948858 Y=37496427
3、X=2948880 Y=37496641 4、X=2948742 Y=37496663
5、X=2948627 Y=37496421 6、X=2948780 Y=37496166
矿区面积:0.0868平方千米
准采标高:+502米~+450米
资源储量:该矿山砖瓦用页岩矿资源储量(332+333)305.7万吨。其中:炭质页岩矿资源储量(332+333)75.9万吨,普通页岩(332)229.8万吨。按可采系数0.9计算,矿山预可采储量269.0万吨。
设计生产规模:40万吨∕年
服务年限:6.9年
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起拍价:新宁县高桥镇大富砖瓦用页岩矿采矿权的起拍价为人民币600万元、新宁县马头桥镇界址砖瓦用页岩矿采矿权的起拍价为人民币500万元、新宁县清江桥乡楠木砖瓦用页岩矿采矿权的起拍价为人民币500万元。
增价幅度:每次增价幅度为5万元或其整倍数。
竞买保证金:新宁县高桥镇大富砖瓦用页岩矿采矿权的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600万元,新宁县马头桥镇界址砖瓦用页岩矿采矿权的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500万元,新宁县清江桥乡楠木砖瓦用页岩矿采矿权的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500万元。
二、竞买人资格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合法身份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此次拍卖不接受联合竞买。
三、本次拍卖设有底价,在不低于底价的基础上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买受人。
四、竞买申请与办理
凡有意竞买者,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12月17日上午12时前到新宁县国土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咨询,查看相关矿产地质资料及拍卖出让文件,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缴纳竞买保证金办理报名等相关手续。报名截止时间和交纳竞买保证金的到帐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17日上午12时。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13年12月17日17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发出《竞买资格确认书》。
五、公告日期
六、拍卖时间、地点
1、拍卖时间:
2、地点:新宁县宏基大酒店三楼多功能厅。
七、其他事项
1、拍卖成交后竞得人须进行安全设计、环保评价,经上述评价后再申请登记。
2、采矿许可证颁发有效期限为3年,到期后依法办理延续登记。
3、本次出让矿权的储量、矿体赋存状况、品位可能与实际开采时有误差,其风险由竞得人承担。
4、成交价款即为竞得采矿权的总价款,不含本次取得采矿权的有关税费,因本次采矿权出让所产生的各种税费均由竞得人负责。
5、竞得人在竞得采矿权后,必须符合《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的相关规定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且须按有关法律规定在申请登记时足额交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采矿权使用费等相关费用。
6、竞买者自行组织踏勘,新宁县国土资源局原则上不组织现场踏勘。
7、竞买人在竞得采矿权后,必须自行理顺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关系,政府及国土部门概不负责。按程序办理好采矿用地手续;占用林地的,必须自行办理好林地占用审批手续。否则,不予登记颁证。
8、竞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7日内缴清全部成交价款及佣金(含交易服务费)。竞得人的保证金扣除佣金(含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为成交价款,竞得人应当场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如竞得人不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回。未竞得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9、拍卖的有关要求及未尽事宜详见拍卖出让文件。
八、联系方式与银行账户
联系地址:县城金石镇大兴路64号
联 系 人:倪先生 13873936303 张先生 13873913628
殷女士 13786947307 王先生 18673787626
开户单位:新宁县国土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
账 号:43001573065050000382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