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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高峰村房产拍卖

发布: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拍卖时间:09-18 拍卖形式:网络拍卖 拍卖次数:第1次 编辑:徐峰 关注: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将于2017年9月18日10时至2017年9月19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高峰村的房地产(包括无证建筑、绿化、围墙、货梯、配变电等附属设施、固定装修)。本案件执行所依据法律文书为:(2016)浙0212民初9043号民事调解书 。
    对拍卖标的中无产权证面积部分,买受人须无条件接受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费用,拍卖人对于能否办妥权证不作任何承诺和保证。
    起拍价:2700万元,保证金:400万元,增价幅度:10万元。
    特别提示(风险):竞买人务必在拍卖开始前亲临现场看样,并了解标的物的所有拖欠费用等状况,未看样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之实物现状的确认,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已知和未知瑕疵,承担参与竞买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注:该拍品登记性质为国有工业用地,非企业能否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竞买人(包括本院认可的优先购买权人)请自行到相关土地管理部门咨询确认,拍卖人对此不予保证。
    司法拍卖的住宅房地产一般不设限购,竞买人在竞买前务必自行向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咨询了解。
    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拍卖。竞买人委托拍卖的,须在竞买开始5日前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委托人)与受托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拍卖成交后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竞买开始前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竞买参拍人的本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咨询时间为工作日期间,看样时间为2017年9月15日,有意者请提前一天与本院联系。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内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不提供与标的物相关的说明书及票据资料等。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转户过程中应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费,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负担,其余的一切费用(包括不限于标的物拖欠的物业费、卫、水、电、气、有线电视、及过户时可能需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土地划拨应缴纳的出让金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如发生标的物上的户籍迁移纠纷,由买受人按户籍管理规定自行解决,与拍卖人无涉。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优先购买权人要求确认享受优先购买权的,须在竞买开始5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法院确认。
    九、拍卖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请在规定时间内(余款200万以内为10天,200万-1000万为20天,1000万以上为30天,拍卖结束当天开始计算)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鄞州银行营业部),账号:81011101302121114】,请买受人交余款时备注“拍卖款及拍卖标的名称”,并电话告知本院0574-87412116。在约定的时间内携带付款凭证、相关身份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615室)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标的物交付时间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30日内。
    十、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法院发布的拍卖须知及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
    咨询电话:0574-87412116。
    监督电话:0574-87412198。
    技术咨询:400-822-2870。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615室。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查询。
    注:关于电话咨询,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每个竞买人的合法权益,特告知以下事项:
    1、已在公告中告知的内容,不再作详尽解释;(竞买者务必仔细阅读公告内容)
    2、对不属于人民法院拍卖范围的问题不作解答,可向有关部门咨询了解。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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