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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金华·世贸中心房产拍卖

发布: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拍卖时间:08-27 拍卖形式:网络拍卖 拍卖次数:第1次 编辑:徐峰 关注: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7年8月27日10时至2017年8月28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金华市福泰隆以南、李渔路以北(现门牌号李渔路888号金华·世贸中心)项目工程A幢1020房地产(详见评估报告)。
    整体拍卖,按现状交付。
    起拍价:98万元,保证金:15万元,增价幅度:1万元。
    特别提示:1、该房屋系在建工程,尚未办理权证;2、竞买人必须提前亲自现场看样,自行了解标的物所有欠费等状况,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已知和未知瑕疵,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拍卖财产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交付以实物现状为准。
    瑕疵披露:1.该房屋尚未办理权证,买受人竞买以后自行办理各类手续,各类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负担;2.土地使用权尚未分割,买受人需要根据所购买的房屋面积分割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房屋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及分摊面积以产权办理部门认定为准,评估报告中的面积只做参考;3.由于该房地产尚未办理独立的产权证书,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买受人自行向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管理部门咨询了解,办理相关权证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4.水电、物业及其他税款和费用拖欠,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办理过户手续的各类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二、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符合竞买条件的所有主体(买受人须具有购买该房地产的资格,具体咨询拍品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
    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拍卖。竞买人委托拍卖的,须在竞买开始5天前到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并经法院确认,竞买成功后,竞买人(委托人)与受托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拍卖成交后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开拍3个工作日前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24日16时止接受咨询(节假日除外),有意者请与委托法院联系统一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本次拍卖适用线上报名,在拍卖平台上报名并交纳保证金,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起拍价即为拍卖保留价。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各类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拍卖成交后办理过户手续的各类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对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及其他税款和费用拖欠,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承担。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优先购买权人须在竞买开始3个工作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法院确认。
    九、拍卖竞价前系统将冻结竞买人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17年9月18日16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316033854362),并在2017年月9日19时前【凭法院财务室收据、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原件(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公章及法人章;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宁波市兴宁东路568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于签订确认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拍卖款收款收据,法院将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负责办理标的他项权证的解除手续,尽快交付标的物。
    十一、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法院发布的拍卖须知,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自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
    咨询电话:0574-87009148(徐法官),87009249(毕);
    监督电话:0574-87009456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兴宁东路568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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