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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边外路59㎡房产拍卖

发布: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拍卖时间:08-29 拍卖形式:网络拍卖 拍卖次数:第1次 编辑:徐峰 关注: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将于2017年8月28日10时至2017年8月29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法库县法库镇边外路房产。
    法库县法库镇边外路20号3-6-2(建筑面积59.016平方米)房产,住宅。该房产所属土地相关信息由买受人自行了解。尚未办理权证,仅有合同备案。
    评估价:单价:2161元/平方米,总价:127534元。
    起拍价:89274元,保证金:10000元,增价幅度:2000元(以及其整倍数)。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正常工作时间接受咨询,咨询电话: 024-23379025
    现场看样联系人:郑先生,联系电话:13898158915。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注:一人或一人以上报名,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外观、内在全部情况;存在的抵押、租赁、拖欠税、费等债务负担;存在的违法处罚、保险、年检等;现存的及潜在的实物及法律上的瑕疵;在过户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等,竞买人自行了解。本院不承担担保责任,本院不负责处理以上事项。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竞买成功后,财产如存在占用情况,本院将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腾空,具体时限不能确定。财产交接后,发生占用问题,自行解决。在过户过程中因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过户完毕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还可能存在因不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而不能过户、不能取得所有权证书等产权证明风险,本院不承担担保责任,本院不负责处理以上事项。相关权利证明只能登记为竞买人。标的面积最终以国土房管部门确权为准,若有出入,拍卖成交价款不予调整。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本院仅负责向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转让登记所涉及的买、卖双方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原产权证书作废公告费由买受人承担;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采暖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处理。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价程序开始7日前与本院联系。
本次拍卖已通知各方当事人;因当事人原因未接收通知的,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竞买人须以自己名义并以现金以外的转账方式将保证金缴纳至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联付通账户内(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结算账户,户名:重庆联付通网络结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备付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将由联付通账户自动退回,竞得者的拍卖余款须在拍卖成交后七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拍卖成交余款请在拍卖成交后7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来本院缴纳,预期未缴纳的,按悔拍处理,保证金一律不退。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法院裁定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法院将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绝补交的强制执行。
    十一、本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以本次拍卖规定的保留价予以抵债的,应于本次拍卖流拍后次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抵债,并于次日将价款全额缴至本院,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
    十三、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特别提醒: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
    举报监督电话:024-23379063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 024-23379025  024-23379063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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