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5年11月28日10时至2015年11月29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贵州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位于都匀市剑江南路193号城南新家园3栋负一层1-85号地下停车位。
起拍价104240.61元,保证金10000元,增加幅度500.00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有意者请与自行看样。
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15年11月27日16时前向委托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可能存在的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八、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15年12月4日16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贵州省都匀市工行桥城支行,账号:2405040109026460702),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九、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
十、本案涉案标的金额为150余万元,因涉案车位有20个,为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各车位拍卖成交总金额达到160余万元后其余尚在公告及竞拍中的车位自动终止拍卖。
十一、评估车库可以办理过户及相关手续,车库面积未满30平方米,因未计算车库出入的公摊面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0854-8622062,监督电话0854-8622061
联系地址:贵州省都匀市开发区旺福大厦(都匀市交警大队对面)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