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无锡市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无锡市高新区52号地块建筑面积为3153.48平方米的9号厂房房地产及附属设施) |
项目编号 | QYCQ16017-WXCQZ16003 |
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无锡市新区国资办于2015年10月12日批准 |
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2016年01月29日 挂牌终止日期:2016年03月01日 |
转让方名称 | 无锡市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标的物 概况 | 本次转让标的为无锡市高新区52号地块建筑面积为3153.48平方米的9号厂房房地产及附属设施。房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总层数为2层。 权证信息如下: 房屋所有权证编号:锡房权证字第XQ1001034393-1号; 房屋所有权人:无锡市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坐落:汉江路15号; 登记日期:2015年9月30日; 建筑面积:3153.48平方米; 规划用途:工交仓储; 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为国有工业出让土地,尚未分割至相应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锡新国用(2015)第1165号,使用权面积:50563.7平方米。 转让标的以现状为准。 |
资产评估 情况 | 评估机构 | 无锡长江资产评估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苏锡长所专评(2015)第03514号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无锡市新区国资办 |
评估基准日 | 2015年3月31日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014.62万元 |
特别事项 说明 | 1、本次转让标的中部分房地产目前处于租赁状态,相关租赁信息见附件《租赁情况表》。 2、标的房产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分割至相应房屋,转让方承诺,待此次资产转让完成后,一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分割和转让过户手续,分割至本标的房产的土地使用面积以相关土地测绘部门测绘为准。 |
转让参考 价格 | 1062.217797万元 |
受让方应 具备的 具体条件 | 1、产权转让总价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转让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交易各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3、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内按要求递交举牌资料,并于公告期满日16时前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319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由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转让方。 4、意向受让方须为合法存续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企业法人。 5、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在递交举牌资料时须提供挂牌公告期任一时点内由银行出具的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资金证明。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意向受让方不得采用委托信托和联合方式受让。 7、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挂牌期满后,只产生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
备查文件 | 1、资产转让批准文件:锡新国资办发[2015]66号;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锡新国资评备[2015]20号; 3、无锡长江资产评估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苏锡长所专评(2015)第03514号《资产评估报告》。 |
其他说明 | 1、如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延长5个工作日。 2、挂牌期满,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决定最终受让方。 3、本公告仅为本次资产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资产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在提供身份证明、必要的资信证明并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可以查询《评估报告》等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贺女士 |
联系电话 | 0510-82833660 |
传真 | 0510-851987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