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将于 2015年11月23日10时至2015年11月24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浙江鑫都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机器设备及部分存货等财产。该标的位于壶镇镇锦绣路45号。
1.有证建筑(12988.02平方米),包括:两幢厂房,建筑面积分别为4468.99平方米和1118平方米,檐高9米,均建于2004年,均为一层混合结构,房权证号:缙房权证字第005394号、缙房权证字第005395号;一幢厂房,建筑面积4755.98平方米,檐高10.5米,建于2011年,一层混合结构,房权证号:缙房权证字第006830号;一幢办公楼,建筑面积2645.05平方米,建于2012年,五层混合结构,现浇平顶,一层高约4.2米,二层高约3.6米,三至五层约3.3米,房权证号:字第006831号,土地性质:国有出让,使用终止日期:2054年3月8日;
2.无证建筑(5008平方米),包括:一幢工业厂房,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一层混合结构,檐高7.6米;一幢职工宿舍,建筑面积800平方米,四层混合结构,檐高11.6米;一幢厂房,建筑面积351平方米,一层混合结构,檐高7.2米;一间配电房,建筑面积42平方米,一层混合结构,檐高4.3米;一幢厂房,建筑面积420平方米,一层混合结构,檐高9.2米;两间配电房,建筑面积430平方米,一层混合结构,檐高4米;一幢门卫室,建筑面积48平方米,一层混合结构,檐高4米;十二个简易棚和钢棚,总面积2417平方米。
3.两块土地,位于壶镇镇锦绣路45号,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到期时间为2054年3月8日,建筑面积分别为9152.93平方米、13176.54平方米(含水泥地及绿地),土地产权证号分别为:缙国用(2010)字第040620002,缙国用(2010)字第040620003号,
4.被查封的机器设备及部分存货等其他财产,详见浙江大恒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5)121号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明细表。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新旧程度及能否使用以实物交付时的现状为准,法院不做保证。标的物的交付地点在浙江鑫都工贸有限公司厂内,交付时间为拍卖确权裁定书送达后一个月内,法院不提供与标的物相关的说明书及票据资料等。如有费用拖欠,均由买受人自行核对并解决。
起拍价:1800万元,评估价:1856.26万元,保证金:350万元,增价幅度:10万元及其倍数。
二、标的物出租说明:该标的物存在租赁情况,但不受法律保护。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企业资格的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企业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委托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委托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特别提醒:入园条件请竞买者自行向当地管理委员会咨询。
四、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17时止(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委托法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五、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六、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七、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已对本标的实物现状进行确认,责任自负。
八、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土地增值税)及其可能存在的水、电等欠费和未明确需交纳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九、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 2015年11月30日17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缙云县人民法院中转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缙云县农业银行营业中心,账号:19810101040016186,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在标的物描述栏目里)。
标的物详情咨询:0578-3315070;
法院监督电话:0578-3315963 ;
联系地址: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黄龙路52号。
缙云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