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将于2015年11月2日10 时至2015年11月3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嵊州市物华电机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嵊州市华发东路188号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有权证房屋共2幢,总建筑面积10016.34平方米,规划用途工业用房。1号建筑面积8809.63平方米,钢混结构,建成于2009年,该楼呈L状,现浇楼地面,外墙涂料,铝合金窗,卷帘门。共中I部分共三层,一层室内水泥地面,墙面乳胶漆,两部楼梯,楼梯水泥地,不锈钢扶手,层高4.6米,柱距8米,跨度8米,二层地面油漆,墙面乳胶漆,层高4米,楼梯北面为办公室,三层水泥地面,墙面乳胶漆,层高3.6米,三层顶部为露台;II部分为二层,一层层高8.6米,用钢结构及木板隔层,二层层高3.6米,水泥地面,墙面乳胶漆;水电卫设施齐全,采光、通风良好,维护、保养较好,现状用途为厂房。
2号建筑面积1206.71平方米,钢混结构,总层四层,层高3.6米,建成于2009年,现地面地砖,外墙涂料,铝合金窗,全玻平开门和卷帘门,楼梯花岗岩地面,不锈钢扶手,水电卫设施齐全,采光、通风良好,维护、保养较好,处于空关状态。
无权证房屋建筑物共2处,1号房屋建筑面积35.69平方米,混合结构,平屋顶,外墙涂料,铝合金窗,层高3.3米,水泥地面,墙面涂料,现状用途为门卫,处于正常使用中。
2号房屋建筑面积700.28平方米,简易结构,彩钢板顶,钢柱,水泥地面,现状用途为棚,处于正常使用中。
另有附属物若干,具体情况如下:钢结构隔层1414.89米,位于一层与二层中间;铸铁围墙135.41米,混凝土柱,水泥刷柱,高2米;铁门1扇,混凝土柱,水泥刷柱,高2.1米;电动门1扇,不锈钢电动门,高1.7米;电动门影壁墙1只;不锈钢门1扇,混凝土柱,门卫旁,高1.7米;绿化762.89平方米,为厂房墙、围墙周边的灌木及草地,生长一般;水泥地2066.11平方米,为厂内水泥地面,未发现坑挖、裂缝现象,使用正常。
土地使用权面积7253平方米,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地号002-002-1422,终止日期为2057年5月28日。持有浙嵊房权证嵊字第0109012171号房屋所有权证及嵊州国用(2009)第002-448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该标的物东依华发东路,南面为花园地村,西临普田大道,北为华发南路,道路通达度高,交通较为便捷,上下水、电力、电讯、有线电视线路网络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附近有浙江华发茶业有限公司、嵊州市申源纸业有限公司等,工业企业聚集程度较高,地理位置较为优越。
评估价18995567元,起拍价15200000元,保证金2000000元,增价幅度50000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嵊州市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嵊州市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2015年10月29日、30日上午8时半至12时,下午2时至5时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嵊州市人民法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标的物内尚有设备正在使用,需在此次拍卖成交后腾退。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15年12月3日10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嵊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款收入专户),开户银行:嵊州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201000040016414],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0575-83111209(徐警官)
0575-83795350(张警官)
监督电话 :0575-83111287
联系地址:浙江省嵊州市艇湖路100号
嵊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