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将于2015年9月3日10时至2015年9月4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巩义市人民法院查封巩义市鑫龙碳素有限公司的部分固定资产,具体范围包括:办公室、生产车间、成品库,备件库等9项房屋建筑物;地磅、空调等3项机器设备。其中办公楼为3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944.64平方米;生产车间为轻钢结构,彩钢屋顶,建筑面积为2346.00平方米;成品库为简易结构,明棚,彩钢瓦顶,建筑面积为525.00平方米;备件库为轻钢结构,石棉瓦顶,建筑面积为156平方米。地磅、空调等3项机器设备,其中地磅1台,型号为60t,3*16m;志高空调3台;松下空调1台;均为在用建筑物和在用设备,整体状况一般。
本次拍卖的建筑物,均不包含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无房产证,建筑面积数据等由勘查人员现场测量所得,若与房管部门测量不一致时,以房管部门测量为准。
起拍价:162.085万元,保证金:10万元,增价幅度:1000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巩义市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巩义市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1日16时止接受咨询(双休日除外),有意者请与本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本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15年9月7日16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巩义市会计核算中心,开户银行:河南省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中信用社,账号:00000001897180039012),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十、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委托法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标的物详情咨询电话:0371-64355267(张老师)
法院监督电话:0371-64560195
联系地址:巩义市建设路中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