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将于2015年6月25日10 时至2015年6月26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嵊州市双塔路18号嵊州五金机电城10号楼301-321室:钢混十三层建筑,所在层数为第三层,建筑面积合计为1119.79平方米,建于2012年,规划用途商业服务用房。所在建筑物外涂,铝合金窗,现浇楼板和矩形梁柱称重,安装有电梯上下通行。该房产中三楼西侧已出租部分:乳胶漆墙面刷白,复合地板地面,上下水、供电、照明、闭路电视、宽带等配套设施齐全,出租部分正常使用中。未出租部分为毛坯,尚不能正常使用,目前闲置。持有(1)浙嵊房权证嵊字第0114001690号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46.28平方米,房产登记时间为2014年2月24日;(2)浙嵊房权证嵊字第0114001691号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46.28平方米,房产登记时间为2014年2月24日;(3)浙嵊房权证嵊字第0114001692号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46.28平方米,房产登记时间为2014年2月24日;(4)浙嵊房权证嵊字第0114001693号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53.59平方米,房产登记时间为2014年2月24日;(5)浙嵊房权证嵊字第0114001694号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72.73平方米,房产登记时间为2014年2月24日;(6)浙嵊房权证嵊字第0114001735号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53.59平方米,房产登记时间为2014年2月24日;(7)浙嵊房权证嵊字第0114001736号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53.59平方米,房产登记时间为2014年2月25日;(8)浙嵊房权证嵊字第0114001737号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53.59平方米,房产登记时间为2014年2月24日;(9)浙嵊房权证嵊字第0114001738号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53.59平方米,房产登记时间为2014年2月24日;(10)浙嵊房权证嵊字第0114001739号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53.59平方米,房产登记时间为2014年2月24日;(11)浙嵊房权证嵊字第0114001740号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46.28平方米,房产登记时间为2014年2月26日;(12)浙嵊房权证嵊字第0114001741号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46.28平方米,房产登记时间为2014年2月24日;(13)浙嵊房权证嵊字第0114001742号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46.28平方米,房产登记时间为2014年2月24日;(14)浙嵊房权证嵊字第0114001743号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53.39平方米,房产登记时间为2014年2月24日;(15)浙嵊房权证嵊字第0114001805号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53.59平方米,房产登记时间为2014年2月24日;(16)浙嵊房权证嵊字第0114001806号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53.59平方米,房产登记时间为2014年2月24日;(17)浙嵊房权证嵊字第0114001807号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53.59平方米,房产登记时间为2014年2月24日;(18)浙嵊房权证嵊字第0114001808号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46.28平方米,房产登记时间为2014年2月24日;(19)浙嵊房权证嵊字第0114001809号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74.22平方米,房产登记时间为2014年2月24日;(20)浙嵊房权证嵊字第0114001810号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53.59平方米,房产登记时间为2014年2月24日;(21)浙嵊房权证嵊字第0114001811号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53.59平方米,房产登记时间为2014年2月24日。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共计559.96平方米,地类(用途):批发零售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地号:002-002-1430,终止日期:2049年11月25日。持有<1>嵊州国用(2014)第01890号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23.14平方米; <2>嵊州国用(2014)第01893号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23.14平方米;<3>嵊州国用(2014)第01894号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23.14平方米;<4>嵊州国用(2014)第01895号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23.14平方米;<5>嵊州国用(2014)第01896号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23.14平方米;<6>嵊州国用(2014)第01897号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29.7平方米;<7>嵊州国用(2014)第01898号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26.8平方米;<8>嵊州国用(2014)第01899号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26.8平方米;<9>嵊州国用(2014)第01900号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37.11平方米;<10>嵊州国用(2014)第01901号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23.14平方米;<11>嵊州国用(2014)第01902号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23.14平方米;<12>嵊州国用(2014)第01903号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36.37平方米;<13>嵊州国用(2014)第01905号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26.8平方米;<14>嵊州国用(2014)第01906号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26.8平方米;<15>嵊州国用(2014)第01907号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26.8平方米;<16>嵊州国用(2014)第01908号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26.8平方米;<17>嵊州国用(2014)第01909号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26.8平方米;<18>嵊州国用(2014)第01910号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26.8平方米;<19>嵊州国用(2014)第01911号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26.8平方米;<20>嵊州国用(2014)第01912号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26.8平方米;<21>嵊州国用(2014)第01913号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26.8平方米。
该房产位于嵊州市双塔路18号嵊州五金机电城。嵊州五金机电城东为道路,南为天平汽车服务中心,西接双塔路,附近有嵊州市联众汽车销售公司、天平汽车维护中心、嵊州市安达汽车销售公司等相关企业。附近有双塔路、嵊张线等交通干道,道路设施较完善,交通便捷,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较完善。
评估价8411400元,起拍价500万元,保证金50万元,增价幅度3万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嵊州市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嵊州市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2015年6月23日、24日上午8时半至12时,下午2时半至5时半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嵊州市人民法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本拍卖标的物中的301-318室已租赁给第三方使用,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第一年租金为22万,第二年租金为23万,第三年租金为24万,第四年租金为25万,第五年租金为26万。付款方式:每半年租金提前一个月支付,采用先付方式。租金已支付到2015年8月15日止。现场各室统在一起,并未清楚分隔。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15年7月16日10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嵊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款收入专户),开户银行:嵊州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201000040016414],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0575-83111321(章警官)
0575-83111204(杨法官)
监督电话 :0575-83111287
联系地址:浙江省嵊州市艇湖路100号
嵊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