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定于2015年2月5日15:00开始对以下标的物按现状依法以互联网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整体拍卖,公告如下:
-、本次拍卖标的物(以下简称标的物):重庆海北锰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酉阳县江丰乡潮水村的土地、厂房和机器设备。据评估报告显示:标的物混合结构工业厂房,房屋建面约为2462.80㎡,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约为43773㎡,工业出让地,乐锅锅炉、球磨机(含电机)、硫酸罐等设备13台(套),拍卖保留价:878.13万元,竞买保证金:44万元。设备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 名称及规格型号 | 数量 单位 | 启用 日期 | 备注 |
1 | 乐锅锅炉(DZL4-1.25-AII) | 1台 | 2011.8.1 | 乐山市乐锅锅炉有限公司,4吨 |
2 | 球磨机(含电机)(183直径) | 1套 | 2010.6.1 | 烘干机、球磨机与除尘器为整套设备,每天24小时200吨处理量 |
3 | 行车(电动葫芦)(2吨) | 1台 | 20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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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车(电动葫芦)(2吨) | 1台 | 20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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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搅拌机 | 6台 | 2007.8.1 | 直径3米,高6米 |
6 | 硫酸罐(600吨) | 1台 | 2006.8.1 | 直径10米,高4.5米 |
7 | 液氨储罐(50㎡) | 1台 | 200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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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电子汽车衡(SCS-60T) | 1台 | 2011.6.30 | 重庆道成电子有限公司 |
合计 | 13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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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物展示时间、地点:自公告之日起,在标的物所在地现场展示。
三、竞买登记手续办理:竞买人可到重庆联交所渝东南分所报名,竞买人应在2015年2月3日(到账为准)前将保证金缴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联付通帐户,并于2015年2月4日(法定工作时间)前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签订竞买协议等)方可取得竞买资格,逾期不予办理。
四、特别说明:
1、标的物中厂房、土地使用权有抵押,抵押权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酉阳支行。
2、拍卖成交后,由执行法院负责按现状对标的物进行交付。
3、标的物中厂房、土地面积最终以国土房管部门实测为准,若与本公告载明的面积有出入,拍卖成交价及佣金不作调整。
4、标的物办证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其应缴纳部分;标的物移交时所涉及的欠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5、标的物中设备的移交以现场实际数量及实物使用现状为准,若与本公告载明的数量有出入,拍卖成交价及佣金不作调整。
6、标的物中设备移交时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费、搬运费、存放费等)及相关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7、竞买人须以自己名义并以现金以外的转账方式缴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联付通账户,他人为竞买人代支付保证金的将视为无效,所缴款项退回原账户。
8、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5日内将价款全额划到法院指定联付通账户。
联系电话及联系人:79238007 何老师 QQ:996302729
重庆联交所渝东南分所地址:黔江区城西办事处彩虹路788号
委托法院监督电话:79312866
市高院监督电话:67673247、67673497
重庆市金槌拍卖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