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案例:一宗房产拍卖引起的轩然大波
——拍卖公告、举牌先后、叫价方式的争议
一、纠纷起因
位于我市的一座物资大楼,由于产权所有人欠债,由债权人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胜诉后由法院委托广东某拍卖行对该幢大楼进行拍卖。
物资大楼占地面积四千多平方米,楼高7层,总建筑面积9600多平方米。拍卖时评估价2053万元,拍卖保留价1643万元,该楼前曾2次拍卖,均无人参加竞买而元成交。
2000年5月19日上午10时正,某拍卖行对该幢大楼再行拍卖。参加竞买有2家,分别持10号牌和36号牌,除竞买人外,参加拍卖会还有该幢大楼产权人、债权人、法官。拍卖会准时开始,拍卖师会前宣读了拍卖规则及注意事项,经过询问,确认在场竞买人没有异议和疑问后,拍卖开始。由于前7项标的均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所以轮到第8项拍卖该幢大楼时,拍卖师向场上竞买人宣布了另一种竞买方式:按委托方要求,本标的以2055万元起价,如有应价则按增价拍卖;如无应价则采用设有保留价的减价方式拍卖,第一个举牌应价,且高于保留价者作标的成交o在场竞买人无异议的情况下,叫价开始,2055万元起叫价无人应价。于是拍卖师开始以每次递减50万元逐次减价拍卖,当叫价1700万元时,10号举起号牌,拍卖师即时见到,于是拍卖师敲槌成交。但就在此时,36号也举起号牌,拍卖师指出举牌晚了一步,标的由10号成交。拍卖会后,36号竞买人提出异议,要求以原成交价重新拍卖,产权代理律师更提出几大疑点,一场纠纷由此而起。
二、产权人提出五大疑点
其一:标的产权所有人和房产地点都在顺德,但拍卖公告只在**日报刊登,而不在顺德媒介刊登。
其二:委托人曾告诉拍卖行拍卖时通知产权所有人,但产权所有人一直没有收到任何书面或口头通知,他们是通过其他途径得知自己的房产被拍卖的。
其三:程序有问题。采用荷兰拍卖法的前提是开价拍卖,没有人竞投后才宣布采用荷兰拍卖法,事先就宣布采用荷兰拍卖法引起竞买人消极等待。
其四:如何认定举牌在先,没有客观依据。拍卖会场没有录像机,只凭拍卖师主观臆断。
其五:拍卖时,每次应叫价三次,每次应有停顿,而不应"连珠炮"似往下叫,当减至1700万元价格时,有2人应价,按规定应采用开价方式继续拍卖,拍卖师无视现实,判定10号牌所得,并宣布拍卖结束,侵犯了其他竞买人合法权益。
三、拍卖行释疑
1.关于标的在顺德,为何不在顺德报刊登公告。《拍卖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公布。那么,在**日报刊登拍卖公告完全合法,拍卖人、委托人、债权申请人均在广州,拍卖行的潜在客户在全省,**日报发行比顺德报覆盖面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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