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GR2014BJ1000006-2(原编号:SW1208BJ00042-10) (点击数:9559 次) | |
转让申请与承诺 | ||
转让方名称 |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 |
标的名称 |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所拥有的抵债资产(广东省阳东县325国道边3900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 |
资产来源 | 国有企业法人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基准日 | 2012-01-31 |
资产评估值 | 1,173.930000(万元) | |
转让底价 | 409.500000(万元) | |
交易方式 | 挂牌转让 | |
挂牌日期 | 2014-04-18 | |
挂牌截止日期 | 2014-05-16 |
土 地 | 坐落位置 | 阳东县白沙镇325国道边 | ||
土地证号 | 东府国用(1998)字第1200006号 | 土地面积(平方米) | 39001 | |
用 途 | 厂房 | 类 型 | -- | |
使用年限 |
| 已用年限 |
|
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 | 其他 鞍钢集团公司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 |||||
批准单位名称 | 鞍钢集团公司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 |||||
交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20 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项目信息发布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向北交所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122.85万元。 2、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转让标的使用者变更登记手续不能履行的,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保证金,并可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4、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须在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北交所指定账户。 5、转让方在收到交易价款后十日内与受让方办理相关资料移交手续,其后,受让方自行负责办理转让标的使用者变更登记手续等一切事宜,转让方概不负责。 6、受让方成功受让后,在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同时,须按照受让转让标的交易价款4%的标准向北交所一次性缴纳交易服务费。 7、意向受让方须同意在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且北交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经转让方单方面申请后,无条件同意北交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并同意将上述内容写入《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中。 8、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按照本项目公告的要求就相关事项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详见公告附件《承诺函》),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未提供上述《承诺函》的,北交所将不予受理其受让申请。 | |||||
保 | 交纳金额 | 122.85000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期满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支票 电汇 网上银行支付 | |||||
保证事项 |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 让方所交纳保证金的100%将被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 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公告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 的;⑤网络竞价规则中规定的竞买人违约的其他情况;⑥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履行受让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或相关要约的。 | |||||
处置方法 | 如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保证金直接转 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 被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的企业法人。 2、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转让标的为位于广东省阳东县白沙镇325国 道边的3900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该资产原属于辽阳三联钢管有限公司,2003年10月10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辽法执字第37号《民 事裁定书》(已置北交所备查)裁定,上述资产被抵偿辽阳三联钢管有限公司所欠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的债务。转让标的自被裁定给转让方后,至今一直空闲未用,地 处325国道跨铁路大桥旁,未达到“三通一平”的使用标准,地面上尚有许多农作物及果树等。 2、转让标的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东府国用(1998)字第1200006号,证书所载的登记部门和发证机关分别为阳东县人民政府(所盖印章为阳东县人 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和阳东县人民政府土地发证办公室(所盖印章为阳东县人民政府土地发证办公室),土地使用者为辽阳省辽阳三联钢管有限公司(注:辽阳 省实际应为辽宁省),用途为厂房,地号、图号、使用权类型、土地等级、终止日期均未填写。土地使用者仍为辽阳三联钢管有限公司,债权人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目 前未依据上述裁定办理使用者变更登记手续。特提醒意向受让方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并承担由此带来的各种风险和责任。 3、转让方拥有与转让标的相关的材料仅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02)辽法执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和辽阳三联钢管有限公司移交的土地使用证。 阳江市国土资源局白沙国土资源所向转让方出具的《关于鞍钢集团所属位于白沙镇325国道旁一宗工业用地权属查询结果的情况说明》(已置北交所备查)陈述: “经白沙国土资源所查询该宗土地档案,档案材料显示该宗土地已缴清土地征地补偿款,但无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凭证,并且地籍调查审批表中也未注明 土地使用类型,土地使用权起止日期为空白。根据土地档案材料判断,该宗土地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特提醒意向受让方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并承担由此带来的各种风险和责任。转让标的其他情况详见北京中地华夏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 等相关材料。 4、鉴于转让标的未办理使用者变更登记手续,成交后,受让方须自行负责办理转让标的使用者变更登记手续(包括土地出让手续),且办理转让标的使用者变更登 记手续(包括土地出让手续)所须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应由转让方承担的土地闲置费、其他补偿费等不可预见之费用、土地出让金等)等一切事宜均由受 让方自行承担和解决,转让方不承担本项目交易涉及的任何费用和责任。对于转让标的上面的农作物及果树等地上附属物,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相关情况和协调处理, 并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交易风险和责任。 5、转让方不保证转让标的的完整性及品质,均以现场实物的现状为准,即转让标的是以现状转让并交付给受让方。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意 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 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绝接受、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 将视为违约。 6、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当事人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当事人已完成对标的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转让 方提供的标的全部情况(包括标的转让的风险和瑕疵)并接受本项目公告的所有内容,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就本交易项目涉及的相关事项作出书面承 诺(承诺内容详见附件)。 | |||||
会员机构名称 | G1077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 会员联系人 | 康成明 | 会员联系电话 | 0412-6734333 | |
北交所所属部门 | 中央单位业务二部 | 北交所联系人 | 柳岩华 | 北交所联系电话 | 010-662956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