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宿州热电公司#3发电机组(1×125MW)转让
发布:北京产交所
拍卖时间:05-14
拍卖形式:网络拍卖
拍卖次数:第1次
编辑:余希敏
关注:
项目编号 GR2015BJ1000283(原编号:SW1504BJ00029)
转让申请与承诺
转让方名称 国电宿州热电有限公司
标的名称 国电宿州热电有限公司#3发电机组(1×125MW)报废固定资产
资产来源 国有企业法人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基准日 2014-05-31
资产评估值 1,639.530000(万元)
转让底价 1,680.000000(万元)
交易方式 挂牌转让
挂牌日期 2015-04-16
挂牌截止日期 2015-05-14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否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否
房屋建筑物
坐落位置 详见《实物资产转让清单》
房产证号 详见《实物资产转让清单》
目前用途
附属设施
建筑面积(平方米)
使用年限
已用年限
机械设备
名 称 详见《实物资产转让清单》
所在地
规格型号
成新率(%)
计量单位
数 量
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 其他 国电宿州热电有限公司关于转报对3号关停机组进行资产处置的请示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交易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20 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在提交受让申请资料的同时,须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00万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拆除协议》、《保廉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除已交纳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3.全部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完毕后,受让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资产移交,并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和组织进场施工。
4.因拆除电力设备对技术水平要求较高,受让方需严格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相关操作规范与拆除方案实施,如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在项目施工前进行备案,受让方需严格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启动拆除工作,拆除过程中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为确保拆除的顺利进行,受让方在签订《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进场拆除之前,需向转让方支付安全拆除保证金100万,廉洁保证金10万。待正常拆除完毕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提出申请无息原路退还。
5.意向受让方承诺用其自身对公账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安全拆除保证金、廉洁保证金。
6.拆除施工工期自交付之日起150天(含节假日)。受让方实施拆除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拆除范围进行施工。在转让方划定的拆除区域内,受让方须对转让设备及建筑物等实施拆除,并将拆除垃圾全部清理完毕。现场拆除、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交易过程中涉及的交易税费待受让方拆除施工完毕,并经转让方现场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固定资产报废处置专项发票(不能用于增值税抵扣)。
8.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5%的交易服务费,在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9.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并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需提交附件所列并盖章签字后的《现场踏勘确认函》及《承诺函》。
10.意向受让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11.为保障厂区的安全秩序,转让方按《现场踏勘管理办法》组织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应按该办法申请现场踏勘的时间,不按规定时间内踏勘的,转让方不予接待,现场踏勘时应遵守转让方厂区规定。
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 300.0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电汇 网上银行支付
保证事项
如因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转让方将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拆除协议》和《保廉合同》的; (5)签订上述合同后未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6)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未按约定时限到现场与转让方进行实物交接的; (7)在现场实物交接过程中无上述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重大情形发生,不按时交纳安全拆除保证金或廉洁保证金并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的; (8)意向受让方递交虚假资料或伪造文件的; (9)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产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法
(1)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上述“保证事项”中任何行为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并收到意向受让方提交的保证金退款申请函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合法注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由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自愿组成的联合受让体。意向受让方(或联合体代表人)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递交申请时须提供银行出具的在挂牌期间任意时间不低于挂牌价格的资金证明。
2.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竞买人的身份共同竞买时,各联合受让体成员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竞买人的竞买文件及受让后签署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拆除协议》等要件对联合体每一成员均具法律约束力; (2)联合体的各成员应当签订《联合收购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责任,应当共同推荐一位联合体代表人,并将该《联合收购协议》随受让文件一并递交给北京产权交易所; (3)联合体成功受让后,联合体各成员应当为履行合同向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代表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 (5)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交受让申请,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提交受让申请。出现上述情况者,其受让申请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受让申请将被拒绝; (6)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提交受让申请。
3.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商业合作黑名单中所列的组织或个人(包括组成联合体)不得提交受让申请(具体名单以国电集团提供的资料为准);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本次处置的资产包括#3发电机组的部分辅助用房、变电站、烟道及支架、脱水仓钢支架下砼基础等建筑物,以及#3发电机组的锅炉本体、汽轮机、汽轮发电机、控制系统、变配电系统等全部发电设备。由于转让方现场办公和生产的需要,《实物资产转让清单》中有“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运输设备”、“电子设备”以上四类的全部资产和“机器设备”的部分资产不在此次资产交付范围内,具体详见《实物资产转让清单》的备注栏,此资产情况不影响此次处置价格。另由于生产需要,部分设备已被拆除,放置转让方厂区内保管,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时需自行向转让方了解资产全面情况。
2.转让方不保证该资产的完整性及品质,《实物资产转让清单》中所列资产可能存在部分磨损情况,标的资产交接及拆运时均以现场实物为准,《实物资产转让清单》仅供参考。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3. 意向受让方查看以上披露内容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同样具备法律效力,请意向受让方严格遵守相关约定,如有违反将按照《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4. 其它披露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实物资产转让清单》等相关文件,均在北交所存档备查。
相关附件
1、承诺函
2、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3、安全拆除协议
4、保廉合同
5、实物资产转让清单
6、现场踏勘管理办法
7、现场踏勘确认函
会员机构名称 J0145 龙华星朗(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会员联系人 徐军
会员联系电话 18518079810
北交所所属部门 中央单位业务四部
北交所联系人 刘晨
北交所联系电话 010-66295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