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SW1307BJ00086-2
转让申请与承诺
详情点击转让方名称
福建华电永安发电有限公司
标的名称
福建华电永安发电有限公司#5、6关停发电机组及所属设备部分资产
资产来源
国有企业法人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基准日
2013-03-31
资产评估值
3,311.200000(万元)
转让底价
3,200.000000(万元)
交易方式
挂牌转让
挂牌日期
2013-11-18
挂牌截止日期
2014-09-24
其他
名 称
福建华电永安发电有限公司#5、6关停发电机组及所属设备部分资产
一、交易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215 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须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缴纳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有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 2、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技术拆除协议》和《保廉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 3、全部价款支付完毕后,受让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资产移交,并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 4、因拆除电力设备对技术水平要求较高,受让方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操作规范与拆除方案实施,拆迁过程中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为确保拆除的顺利进行,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进场拆除之前向转让方支付安全拆除保证金800万元(拆除保证金600万,安全保证金150万,安保基金30万,廉政风险金20万)。待正常拆除完毕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5、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将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的全部扣除:(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报价均低于挂牌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安全技术拆除协议》和《保廉合同》的;(5)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及时付清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安全拆除保证金的;(6)北交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
二、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
1000.0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17:00 前
交纳方式
电汇 网上银行支付
保证事项
如因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转让方将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报价均低于挂牌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安全技术拆除协议》和《保廉合同》的;(5)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及时付清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安全拆除保证金的;(6)北交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法
(1)受让方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等额部分; (2)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受让方资格条件
1、中国境内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由中国境内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自愿组成的联合受让体。 2、意向受让方应满足以下资质条件: (1)具有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销售资质,须提供公安机关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人民币(意向受让方若为联合受让体的,联合受让体成员至少有一方满足此资质条件); (2)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火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意向受让方若为联合受让体的,联合受让体成员至少有一方满足此资质条件); 3、近5年有拆除50MW及以上容量火电机组业绩或安装过125MW及以上容量火电机组业绩。(意向受让方若为联合受让体的,联合受让体成员至少有一方满足此资质条件,需提供合同原件备查) 4、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一个联合受让体提交受让申请的,除符合以上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文件及受让后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安全技术拆除协议、保廉合同等要件对联合受让体每一成员均具法律约束力; (2)联合受让体的各成员应当签订联合收购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责任,应当共同推荐一代表人,并将该联合收购协议随受让申请文件一并递交给北交所; (3)联合受让体受让后,各成员应当共同与转让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受让体代表人应被授权作为所有成员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 (5)参加联合受让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交受让申请,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受让申请。出现上述情况者,其受让申请和与此有关的联合受让体的受让申请将被拒绝; (6)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提交受让申请。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需提交附件所列的经盖章后的《承诺函》。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福建华电永安发电有限公司拟对已关停#5、6发电机组及所属设备部分资产转让项目进行公开处置。5#、6#汽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100000KW,两台机组于1984年10月启用,期间每年定期通过人力、物力进行保养维护。与机组相配套的WGZ410/100H-7型两台大型锅炉以及所需要的钢球磨煤机(DTM350/600型)2台,于1984年启用,2004年和2006年新安装SF10-120000/220与SFP10-120000/220主变压器,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备及相应配套的蒸汽管道、风道、煤粉烟管道、疏水凝结水管道等工业管道,以及完整、能生产的一套火力发电所需的一切设备和仪器、仪表和配电设备。 2、本次转让范围为福建华电永安发电有限公司拟对已关停#5、6发电机组及所属设备部分资产,具体情况参照《转让资产清单》,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 3、拆除施工进场工期自进场日当天算起150天。受让方实施拆除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拆除范围进行施工。在转让方划定的拆除区域内,受让方须对全部转让设备及建筑物等实施拆除,并将拆除垃圾全部清理完毕。 4、处置资产为国家规定的已关停废旧机组,转让设备均以实物现状交验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递交了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5、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须自行负担拆除、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费用。转让方现场验收合格后三日内提供固定资产报废处置专用发票(无法用于增值税抵扣)。 6、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5%的交易服务费。以上披露内容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同样具备法律效力,请各意向受让方严格遵守相关约定,如有违反将按照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相关附件
1、承诺函
点击下载2、转让资产清单-永安
点击下载3、安全技术拆除协议
点击下载4、保廉合同
点击下载5、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点击下载会员机构名称
J0112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会员联系人
索女士
会员联系电话
83568572
北交所所属部门
中央单位业务四部
北交所联系人
刘然
北交所联系电话
66295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