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执行人广州市桥澳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广东省高院(2009)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州大通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12年10月15日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广州市桥澳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大通23”轮,拍卖所得价款清偿本案债务。现将拍卖船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立“大通23”轮拍卖委员会,负责拍卖事宜;
二、凡有意购买船舶者,应在2013年5月30日12时前向拍卖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定于2013年5月30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三次公开拍卖“大通23”轮。
四、凡与“大通23”船舶有关的债权人,应于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逾期视为放弃在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
五、本次拍卖起拍价为450万元,保证金45万元整。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2013年5月30日上午12时。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保证金账号:82190155260000147;账户名称:广州海事法院;开户银行:上海浦发银行轻纺城支行;
六、有关变卖船舶的技术规范(含验报告)等详情,请登录中国扣押与拍卖船舶网http://www.cnaas.com.cn查看,如有变动事项,同样在上述网站通知,请密切留意该网站有关本次拍卖的信息。
特此公告。
本院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鹭江西街6号(邮编 510300)
债权登记联系人:张乐,联系电话:020-34063863
拍卖登记联系人:郑光升、邵恒,联系电话:020-84103951、020-84103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