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南京南站广场站东片区12号地块尚都荟花园A幢301室(含固定装修)
所有权人:寇某某,房屋所有权证书号:苏(2018)宁雨不动产证明第0019455号,登记日期2018年8月16日,总层数:18层,所在层3层,建筑面积:66.90平方米。房屋用途:商务办公。土地用途:商务金融用地,土地权利性质:出让,土地使用权期限:2015年3月9日起2055年3月8日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特别说明:
1、标的物待疫情结束后交付,本次拍卖不组织统一现场看样。
2、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3、买受人需自行了解南京市的购房限购政策,若因不符合限购政策而导致购房不能过户的,自行承担后果。
二、拍卖财产协商定价1570000元,本次拍卖起拍价1100000元,保证金220000元,增价幅度5500元。
三、拍卖时间:本标的拟进行二次拍卖,当次拍卖流拍的,进行下一次拍卖;当次拍卖成交的,后续拍卖自动取消。第一次拍卖竞价时间:2022年9月7日10时至2022年9月8日10时止。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本院变更拍卖时间的,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重新公告。
四、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公告期间(节假日及休息时间除外)接受咨询,有意者可自行前往看样,或可联系、咨询第三方法拍服务机构——苏州农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00-9288-512)或关注“农润法拍”微信号了解详细情况。本院已委托网拍协作方苏州农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房产的拍卖信息进行咨询、看样等工作,该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由该公司承担责任,一切答复内容不代表法院立场,仅供竞买人参考。另外该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有意者请自行联系。若需贷款,请与贷款银行提前确认款项是否能够入法院一案一账号,否则责任自负。
五、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六、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七、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八、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按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交易中涉及的税费,应由买受人负担的税款由买受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应由出卖方负担的税款由法院在拍卖、变卖款中予以扣缴。因成交标的物的情况不一,具体税率可自行向税务机关询问。另,其他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欠费也均由买受人自行查证处理。
特别提醒: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中,由卖方所承担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先行缴纳垫付,凭完税凭证原件于本院过户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本院进行代垫费用结算,逾期本院不予办理。
九、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开拍前与本院联系。
十、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一、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十二、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三、拍卖余款请在拍卖成交后十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户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6232636101103640588)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
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四、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
十五、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0512-68856142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咨询电话:400-9288-512(苏州农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