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天鹅国际商业中心91㎡商铺拍卖
发布: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拍卖时间:05-13
拍卖形式:网络拍卖
拍卖次数:第1次
编辑:郭晋滔
关注: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05月13日10时至2020年05月14日10时止(延时除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阜宁县天鹅国际商业中心8幢B206室房产 (建筑面积91.89㎡)(评估价为77.0038万元,详情另见拍品介绍)
标的评估价:77.0038万元,起拍价:43.1222万元,保证金:4.3万元,增价幅度:4000元(或整倍数)。
特别提醒:拍卖标的为网签房,无产证,该房屋为现状交付,所有权取得方式为法院出具裁定书。证照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中,由卖方所承担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在办理过户中先缴纳垫付,凭《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联原件或其他正规票据于本院成交确定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日起三十日内至本院进行代垫费用结算,逾期本院不再办理。有租赁,不带租拍卖。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来拍法服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组织看样及拍卖辅助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来拍法服统一安排),联系电话:400-157-1060或登录搜索并访问“来拍法服”网站自助预约”、关注微信公众号“来拍法服”自助预约看样。
如有房产过户、金融贷款需求可以向当地银行等机构了解、核实,同时来拍法服也提供税费预估、产权过户、金融贷款相关服务。咨询电话(本标的咨询编号:265922)400-1571060。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标的物如有原有户口难以迁出的情况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标的物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以及竞买后能否再行转让、过户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六、(证照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中,由卖方所承担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在办理过户中先缴纳垫付,凭《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联原件或其他正规票据于本院成交确定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日起三十日内至本院进行代垫费用结算,逾期本院不再办理).标的物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其他欠费由买受人自行到相关部门了解,并自行解决处理。买受人应及时接收标的物、办理相关权属转移手续,逾期责任自负。贷款、过户等事宜可咨询来拍法服。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优先购买权人,请于在拍卖开始5个工作日前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拍卖余款请在拍卖成交后十五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收款单位:阜宁县人民法院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阜宁新区支行
收款账号:487169440787
2、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 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
十三、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 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本院已经委托来拍法服在拍卖期间免费提供对拍卖标的物的相关信息的咨询及组织看样服务。所有拍卖过程与地方中介、其他机构无任何关系。请各意向竞买人对以竞拍咨询、引领看样名义进行的收费行为提高警惕,以免造成损失。请认准法院授权机构“来拍法服”,咨询电话:(本标的咨询编号:265922)400-1571060.也请广大意向竞买人对发现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及时举报,法院举报电话:0515-69919151。
徐法官:0515-69919071 法院网拍电话:0515-69919291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