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公开拍卖,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拍卖财产: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新胜路1号1幢341室房地产(含固定装修)。房产信息如下:建筑面积1153.45平方米,权证号:00395548, 00395549,00395550,0395551,登记日期2011年9月16日,建筑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用途商业,建造年代2011年;土地信息如下:土地面积369.44平方米,土地证号201133148,201133146,201133147,201133145,土地性质出让,土地用途其他商服用地,土地使用终止日期2046年7月8止。(具体详见附件中的不动产登记簿)
特别提示:本次拍卖为带租拍卖。租期自2014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年租金25万元,已支付至2019年6月30日,具体详见附件租赁合同,带租拍卖的标的,法院不作现场交付,成交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即视为交付。
二、拍卖时间:本标的拟进行二次拍卖,当次拍卖流拍的,进行下一次拍卖;当次拍卖成交的,后续拍卖自动取消。第一次拍卖竞价时间:2019年5月7日10时至2019年5月8日10时止(延时除外);第二次拍卖竞价时间:2019年5月28日10时至2019年5月29日10时止(延时除外)。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本院变更拍卖时间的,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重新公告。
三、拍卖财产市场价8100000元,本次拍卖起拍价5670000元,保证金1134000元,增价幅度28000元。(该拍卖财产未经评估,由双方当时人依据市场价格协商定价)
四、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和条件。本次拍卖不受限购政策影响。
五、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当次开拍前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法院提交确认优先购买权申请和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六、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苏州农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房产的相关信息接受咨询及组织看样,请竞买人自行在淘宝司法拍卖页面一键预约看样,并根据预约时间准时到场,输入看样码签到后即可看样。咨询电话:4009288512,或旺旺在线留言了解详细情况。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农润资产可另行提供金融服务,有意者请自行联系,与法院无关。
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买受人悔拍后,买受人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在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后,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的,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八、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按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交易中涉及的税费,应由买受人负担的税款由买受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应由出卖方负担的税款由法院在拍卖、变卖款中予以扣缴。因成交标的物的情况不一,具体税率可自行向税务机关询问。另,其他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欠费也均由买受人自行查证处理。
九、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十五日内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斜塘支行,帐号:10-550701040005289),苏州大市范围内的买受人请直接至本院办理余款缴纳手续(可刷卡)。
十、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次拍卖的起拍价,保证金,増价幅度等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拍前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十一、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请竞买人谨慎参拍,竞买成功后须按照拍卖须知规定时间付清拍卖价款。如因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导致该次拍卖未成交,妨碍人民法院正常执行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买受人进行罚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咨询电话:苏州农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殷)
联系电话:4009288512
监督电话:0512-66603555
联系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88号;
温馨提示:因案件承办法官工作繁忙,可能无法随时接听咨询电话,有意者可直接留言淘宝旺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或QQ(2081627092),我院工作人员会在工作期间及时回复咨询信息。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