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整合利用城市户外广告空间资源,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营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按照“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由无锡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江苏五爱拍卖有限公司组织举行无锡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拍卖会。
一、拍卖时间:2013年12月10日(星期二)上午9点30分
二、拍卖地点:无锡市梁清路1号无锡大饭店一楼芳华厅
三、拍卖标的:(共13个)
序号 | 广告阵地 编号 | 地点/标的 | 设置要求 | 使用 年限 | 参考价 (总价) | ||
媒体形式 | 单面规格(米) | 其他要求 | |||||
1 | 锡广拍2013-04-1 | 学前东路915号原东方汽车超市楼顶广告位 | 三面翻广告 | (35+39+35)×4 | 买受人按拍卖文件要求建造并发布 | 3年 | 200万 |
2 | 锡广拍2013-04-2 | 铁路北栅口立交、通江立交、风雷立交护栏广告设施 | 铁路护栏广告 | 34×4/40×5/38×3 | 买受人按拍卖文件要求发布 | 3年 | 150万 |
3 | 锡广拍2013-04-3 | 机场/312国道旁近机场办公楼高炮广告设施 | 三面高炮 | 18×6 | 买受人按拍卖文件要求发布 | 2年 | 60万 |
4 | 锡广拍2013-04-4 | 无锡东站南落客平台出租车侯客楼墙体广告设施 | 三面翻 | 15×5 | 设施由场地方负责建造,于2014年1月31日前交付使用,买受人按拍卖文件要求发布。 | 3年 | 60万 |
5 | 锡广拍2013-04-5 | 京沪高铁线南与先锋路交界处广告设施 | 双面高炮 | 21×7 | 3年 | 30万 | |
6 | 锡广拍2013-04-6 | 京沪高铁线北与先锋路交界处广告设施 | 三面高炮 | 18×6 | 3年 | 36万 | |
7 | 锡广拍2013-04-7 | 京沪高铁线北与华新路交界处广告设施 | 双面高炮 | 21×7 | 3年 | 30万 | |
8 | 锡广拍2013-04-8 | 新锡路与先锋路交界处广告设施 | 三面高炮 | 18×6 | 3年 | 36万 | |
9 | 锡广拍2013-04-9 | 新华路与锡山大道交界处广告设施 | 三面高炮 | 18×6 | 3年 | 36万 | |
10 | 锡广拍2013-04-10 | 新韵北路与锡山大道交界处广告设施 | 三面高炮 | 18×6 | 3年 | 36万 | |
11 | 锡广拍2013-04-11 | 兴越路与新华路交界处广告设施 | 双面高炮 | 21×7 | 3年 | 30万 | |
12 | 锡广拍2013-04-12 | 北大街/春申路口沃尔玛墙面广告位 | 全彩LED电子屏 | 12.288×20.48 | 买受人按拍卖文件要求建造并发布 | 5年 | 350万 |
13 | 锡广拍2013-04-13 | 无锡茂业百货长江路一号店广告位 | 全彩LED电子屏 | 29.7×9.2 | 买受人按拍卖文件要求建造并发布 | 5年 | 270万 |
四、看样时间:自公告之日起接受预约看样。
五、拍卖范围及办法:中国境内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均可参加拍卖。有意参拍者均可持有效证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的须提交《授权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参拍保证金到无锡市五爱路21-2号(五爱典当行2楼)江苏五爱拍卖有限公司登记报名。
六、报名及截止时间:2013年11月28日-12月9日(双休日除外)上午9:30-11:00,下午13:30-15:00
七、报名须知:
1、每一个单位登记报名时须交纳人民币200元(领取拍卖资料);
2、参拍人须交纳拍卖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任何支付形式必须在报名截止日期前到账为准,本票或汇票上出款人名称必须和报名单位一致);
3、买受人应当于成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与市出让办签订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视同反悔,所交纳的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缴纳全部成交款,并按照市出让办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4、本场拍卖会凭号牌入场,每一号牌限入场2-3人;
5、拍卖会现场无人应价或不达底价的标的即为流拍;本次拍卖由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监督,由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公证处现场公证。
八、联系方式:无锡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无锡市建筑路301号711室 联系人:黄先生0510-85126727
江苏五爱拍卖有限公司/地址:无锡市五爱路21-2号五爱典当行2楼/联系人:江女士13812520933 张先生13812044165/网址:http://www.wuaiauction.com
无锡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五爱拍卖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