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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永丰大厦31号车位拍卖

发布: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拍卖时间:04-10 拍卖形式:网络拍卖 拍卖次数:第1次 编辑:张筱 关注: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将于2017年4月10日10时起至2017年4月11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对以下标的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
    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12号地下一层31号车位(永丰大厦)。房产证号C5241775,建筑面积33.65㎡,登记时间2007年01月30日。
    起拍价人民币142870元,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加价幅度人民币1000元及其倍数。
    公告所标示不动产面积均为参考面积,一切以房产管理部门宗地丈量为准。动产的状况以实物为准,有产权登记的特殊动产的状况以实物及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办公时间接受电话咨询(双休日、节假日除外)。标的按现状拍卖,未注明或注明不清导致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拍卖成交后六个月内交付。本次拍卖标的不组织实地看样,请有意参与拍卖者自行前往标的物所在地,如有疑问请拨打联系电话:0757-83128159。                                  
    咨询竞拍流程及相关操作:联系电话400-822-2870。
    三、竞价方式
    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竞买人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竞买人在网上实名注册),如为限购地区不动产请自行确定是否具有相关资格。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与委托代理人须于拍卖开始前三个工作日一同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联系电话:0757-83128159),并于竞买成功后一同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五、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拍卖开始前三个工作日向委托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六、保证金及款项缴纳
    拍卖竞价前系统将冻结竞买人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释放,冻结期间不计利息。以上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17年4月18日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同华支行;账号:423301040002447,并注明本院执行案号(2016)粤0604执8048号,承办法官黄小茁];买受人无需支付拍卖佣金。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七、其他事项
    (一)执行依据法律文书编号(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390号。
    (二)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三)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约三十个工作日)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竞买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
    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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