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体释义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广告经营。 (2)企业注册资本须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外币汇率以本项目受让登记截止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3)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公司成立3年(含3年)以上,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日期为准。因公司重组或公司名称变更等原因导致营业执照颁发时间不足3年的,须提供函件说明并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证明文件。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户外大牌、公交、机场、轨道交通等广告媒体经营经验”。具体释义如下: 意向受让方须有与户外媒体业主签订的户外媒体经营合同。受让意向登记时须提供合同原件(审核后返回)和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的复印件。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体释义如下: (1)近三年(2012年、2013年、2014年)每年广告经营收入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 (2) 2014年应为盈利。意向受让方须提供近3年(2012年、2013年、201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必要时转让方可对其进行尽职调查。 4、“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具体释义如下: (1)意向受让方须提供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及辽宁省各级政府市场禁入期间的书面承诺。 (2)意向受让方不得有在全国各城市地铁媒体项目(包括户外类、平面类、电视类、纸媒类、多媒体类、新媒体类等所有具有传媒宣传和广告经营性质的项目)由于其过错被取消中标(受让)资格或中标(受让)后主动毁约退出等情况。 (3)意向受让方须提供近三年(2012年、2013年、2014年)无民事违约诉讼记录(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胜诉的除外),无安全责任事故的书面承诺。 (4)经检察机关查询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加本次转让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