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满洲里市四道街教师学校综合楼部分房产转让 | |
项目编号 | SW2014FC0470595 (点击数:2659 次) | |
转让申请与承诺 | 详情点击 | |
资产占有方名称 | 满洲里市解决建设领域清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 | |
资产来源 | 盟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基准日 | 2014-05-04 |
资产评估值 | 420.949200(万元) | |
转让底价 | 420.950000(万元)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
首次报价期 | 2014-10-24 10:00:00 至 2014-11-21 15:00:00 自然日 | |
限时报价期 | 180(秒) | |
是否延时 | 否 |
一、标的资产信息 |
房 屋 建 筑 物 | 名称 | 满洲里市四道街教师学校综合楼部分房产转让 | 坐落位置 | 满洲里市扎赉满洲里市四道街 |
房产证号 | 满房地字第2001601111号 | 目前用途 | 租赁 | |
附属设施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1934.80 | ||
使用性质 | 交通状况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
土地证号 | 土地面积 | 771.18 平方米 | ||
土地用途 | 土地类型 | 划拨 | ||
土地使用年限 | 土地已用年限 | |||
是否共有产权 | 否 | |||
是否租赁 | 是 | |||
是否担保 | 否 | |||
税费承担等 | ||||
其他事项说明 |
二、标的转让内部审议及批准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 | |
批准文件 | 满清欠办字【204】12号 |
批准单位名称 | 满洲里市解决建设领域清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 易 条 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情况,标的状况以实际情况为准,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须对标的进行谨慎地选择,竞价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拒绝履行相应义务。 2、本次标的转让过程中资产占有方负责提供办理产权过户的相关资料,受让方自行办理相关权属证书,办理相关权属证书所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交易双方分别承担,涉及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承担。 3、本次转让房屋交付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水、电、暖、气),由房屋承租方承担。 4、房屋交付时间为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且受让方支付完毕全部交易价款次日。 5、通过交易程序确定的受让方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与资产占有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签订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 6、如满洲里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债权人受让,经满洲里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可以其持有的债权抵顶交易价款(保证金除外)。 7、标的承租人不放弃优先购买权。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应在公告期间,向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受让申请,提交受让申请资料,并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保证金,否则视为放弃受让;承租人行权方式如下:(1)承租人与其他意向受让方同时参与动态报价;(2)承租人在动态报价的自由竞价期间和限时竞价期间均可行权;(3)在动态报价过程中,当其他意向受让方报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时,承租人可以优先权追加相同报价,如其他意向受让方无更高报价时,承租人为最终受让方;如其他意向受让方继续报价,而承租人在竞价期内未应价的,则该最高报价的意向受让方为最终受让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保 证 金 设 定 | 交纳金额 | 100.00000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14年11月20日16:00前(法定节假日除外),以到达中心指定账户为准 | |||||
交纳方式 | 电汇 转账 | |||||
保证事项 | 为保护资产占有方及真实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资产占有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均未参与网络竞价的; (3)受让方在报价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未将签字盖章的《报价结果通知单》递送至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无故不与资产占有方签订交易合同以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清交易价款与交易服务费的。 | |||||
处置方法 | 1、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程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一次性 向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交纳全部交易价款,其已交纳的认购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果受让方为满洲里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债权人,经满洲里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其债权抵顶交易价款、并支付交易服务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其交纳认购保证金在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无息退还。2、未能确定为受让方的,在网络动态报价结束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无息退还认购保证金。 | |||||
是否设置拆除保证金 | 否 | |||||
保证金及价款结算账户 | 保证金及价款统一结算账户: 收款单位: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华夏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 账号:583020000点击查看31 行号:304191001951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本次转让的房产处于租赁状态,租期至2018年9月30日,年租金为人民币15万元,自2015年1月1日起,房屋交付后房屋租金由受让方收取,直至租期结束或者租赁双方提前解除租赁关系。 2、依据评估报告显示,本次转让房产实测建筑面积1934.80平方米,最终权属面积以标的所在地房产、土地部门核定为准。 3、本次转让房产涉及的土地四至以标的所在地规划部门、土地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为准。 | |||||
其他附件 |
四、联系方式 |
会员机构名称 | 会员联系人 | 会员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所属部门 | 交易二部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王丽娟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