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众牌轿车 |
项目编号 | GR2015TJ1000309-3 |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 |
标的名称 | 上海大众牌轿车 | |
资产来源 | 国有企业法人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基准日 | 2015-06-30 |
资产评估值 | 0.873000(万元) | |
挂牌金额 | 0.785700(万元)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挂牌日期 | 2015-11-12 | |
挂牌截止日期 | 2015-11-20 |
机 动 车 1 | 车牌号码 | 津CU5236 | 车型 | 轿车 |
所属省份 | 天津市 | 所在城市 | 市辖区 | |
所在辖区 | 河西区 | |||
登记日期 | 2001-07-19 | 使用年限 | ||
颜色 | 白色 | 行驶公里数 | 246419 | |
数量 |
批准单位名称 | 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 |||||
交 易 条 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网络竞价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无 | |||||
保 证 金 设 定 | 交纳金额 | 0.23571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意向受让方应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 | |||||
交纳方式 | 现金 支票 网上支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按挂牌价格的30%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支付到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2、标的以现场实物为准,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交易机构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办理受让登记时须提供《承诺函》及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 3、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杨森 电话:28262075)。 4、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5、最终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6、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打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结算账户内。 7、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1)已获得受让资格且交纳了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不参与竞价。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4)最终受让方未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5)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打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结算账户内的。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标的情况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2、现标的车辆由转让方正在使用 3、此次标的车辆转让不含车辆牌照号。 4、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国家及当地机动车过户相关政策。 | |||||
代理机构名称 | 天津技术产权交易所 | 经 纪 代 理 人 | 胡晓莉 | 联系电话 | 58922161 | |
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