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本院(2012)太复执字第144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王明要名下的苏EL0077江淮中型货车进行了二次拍卖后流拍。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变卖上述财产,特将相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及保证金:
苏EL0077江淮HFC1056K1R1中型货车一辆,第二次拍卖保留价11680元,变卖应缴纳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
二、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
三、咨询看样:公告发布之日起预约看样,集中看样时间定于2013年9月2日下午2点。联系人:任斌、冯明。联系电话:0512-53951544、53951596。
四、应买须知:公民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单位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向本院司法技术科提交申请书(格式详见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并缴纳保证金。
保证金应以注明不得转让、背书的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方式缴纳,收款人户名:太仓市人民法院;帐号:459858214414;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市支行。
五、变卖方式:
1、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下午2时在本院审判大楼底层摇室室举办竞价会。本院地址:太仓市城厢镇半泾南路19号。竞价会采取密封函的方式进行,登记的申请应买人应制作报价函,密封于信封中,于竞价会召开前20分钟内至竞价会现场并于竞价开始后投递密封函件。
密封报价函的报价金额不得低于流拍价格,应当大于或等于流拍价格。
2、竞价会无人登记的,竞价会后起至变卖期限内,以最先持相关有效证件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支付全部价款的申请应买人为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