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徐州华盛钙化物有限公司部分清算资产 |
项目编号 | QYCQ15267-Xzcq2015012 |
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2015年11月23日 挂牌终止日期:2015年12月18日 |
转让方名称 | 徐州华盛钙化物有限公司 |
标的物 概况 | 本次公开转让的标的为徐州华盛钙化物有限公司部分机器设备和房屋、构筑物及土地使用权等相关资产,主要包括: 1.房屋、构筑物:包括氧化钙车间、氢氧化钙车间、办公楼、配电所、传达室、煤钢棚、石灰窑及厂区内基础设施等,详见《评估报告书》,均无房产证。 2.土地使用权:座落地址为铜山县柳新镇蔺家坝村,证号“铜国用2007第020号”,地类(用途)为工业,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56年12月31日止,使用权面积为20425平方米。 3.设备及原材料等:主要为变压器、空压机、风机、破碎机、起重机、雷磨机等,详见《评估报告书》。 |
资产评估 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中企华评报字(2015)第3975号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董事会决议 |
评估基准日 | 2015年8月31日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622.69万元 |
特别事项 说明 | 转让资产过户时需要交纳税费,按照国家规定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
转让参考 价格 | 622.69万元 |
受让方应 具备的 具体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没有不良记录,没有与不良记录者就本次产权转让有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委托、联合收购等合作关系; 3.意向受让方参与本次受让应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意向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的事项: 1.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且能在转让成交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成交价款,逾期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承诺在工商、税务、银行和司法等部门无违法、违规记录。 |
备查文件 | 1.中企华评报字(2015)第3975号评估报告书 2.土地使用权证 3.董事会决议 |
其他说明 | 一、意向受让方须提交的受让登记材料: 1.个人应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 3.公司制企业应提供股东会(或有权限的董事会)同意受让该股权的决定;国有企业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受让的批复; 4.其他资料。 注: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请程序: 意向受让方应按本公告要求提交相关报名材料,于2015年12月18日17时前至徐州产权交易所(徐州市中山南路55号7楼)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受让申请与承诺》、《意向受让方基本情况》等受让申请材料(可向徐州产权交易所索取),节假日除外;并于2015年12月18日17时前向交易所交付140万元交易保证金,以确定其参与收购。 三、其他说明: (一)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情形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所将直接从该保证金中先扣取产交所按约定应收取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余额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经转让方书面申请后支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和产交所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和产交所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或者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除非转让方和受让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时起,扣除交易费用后剩余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保证金保证作用终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按合同约定履行。 (二)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交款账户。 (三)本次转让拟采取公开增价拍卖的方式,如报名时间截止时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未达到法定竞拍的人数时,本次交易终止。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孙先生 魏先生 |
联系电话 | 0516-83705968 83705608 |
传真 | 0516-83705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