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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會上的油畫哪兒去了

来源: 网络   发布时间: 2014-03-28 01:07:16 点击量:

 
      原標題:拍賣會上的油畫哪兒去了

  滿心歡喜將畫作交給拍賣公司,本以為能拍個如意的價格。沒成想,不僅拍賣沒成功,而且畫也沒了。王某將拍賣公司告上常熟法院,要求返還涉案油畫,如不能返還賠償損失25萬元。2月25日,常熟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江蘇聚福拍賣有限公司三十日內將本案訴爭油畫返還原告王某,不能返還則賠償原告王某經濟損失人民幣25萬元。

  源起:油畫參拍無影無蹤

  2011年,某古玩商行(征集處)的實際擁有人金某欲舉辦一次藝術品拍賣會。拍賣會的拍品除了自己古玩商行裡的藏品,還有從各地各個收藏者手中收集來的古玩、字畫。金某邀請了一位行內的專家黃老師,所有收集藏品的事情都交給這位黃老師。2011年10月3日,黃老師找到古玩愛好者王某,雙方簽訂了一份蓋有某拍賣有限公司公章的委托拍賣合同,王某將手裡的一批藏品交給了黃老師,請其代為拍賣。

  拍賣如期舉行,王某參拍的藏品中的油畫未能成交。拍賣會結束后,王某向金某取回自己在拍賣會中未能成交的拍品,其中,部分拍品金某還給了王某,但是對於訴爭油畫,金某一直未歸還。多次索要后,王某與金某簽訂了一份歸還協議,但是金某到期並未歸還,后來更是不知所蹤。王某將拍賣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被告一直覺得委屈,“合同是原告王某與黃老師簽的,黃老師是古玩商行(征集處)的員工,與我們無關。原告訴稱的油畫從頭至尾由古玩商行保管,我們根本沒見過這幅畫。怎麼能讓我們返還或者賠償呢?”

  “當時簽合同的時候,黃老師拿出的是一份蓋了被告公章的空白合同,將內容填寫完后,我們雙方簽的名字。在我看來,我的委托拍賣合同就是跟被告公司簽的。”原告為了証明自己的說法,提供了一些証據,委托拍賣合同原件,拍賣圖錄,拍賣會競標標志牌等信息。

  質疑:油畫的尺寸前后不一

  庭審中,雙方的爭議焦點在於,原告王某到底是同誰簽的合同,到底是古玩商行(征集處)還是被告拍賣有限公司。這決定了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委托拍賣關系,被告是否負有返還拍賣品或者賠償損失的責任。

  正當雙方為案件爭議焦點僵持不下時,被告提出了新的疑義,即本案訴爭的油畫尺寸前后不一。原來,庭審中,原告提供的証據中有一份拍賣圖錄,圖錄中對訴爭油畫尺寸有登記,是75×1180cm,但是對訴爭油畫的價格鑒定結論書中,卻明確載明規格為77×1094cm。

  對於被告的懷疑,原告提出自己的意見:“先不要管尺寸,就說鑒定。鑒定是我們雙方一致確認認可后,請常熟法院委托常熟市價格認証中心進行的,對於現保存於案外人許某處的訴爭油畫,雙方是一致認可了才去鑒定的。至於規格,根本說明不了問題,因為拍賣圖錄中的規格,拍賣組織者並沒有仔細去測量,只是根據油畫背后作者標注的規格進行登記的,價格認証中心鑒定的時候則是具體測量的。”

  判決:合同成立承擔責任

  常熟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王某於2011年10月3日與被告拍賣有限公司簽訂的委托拍賣合同書,由雙方分別簽字、蓋章予以確認,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該合同簽訂即生效,雙方當事人應嚴格按合同規定履行。黃老師作為被告方承辦人在合同上簽字,理應視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的委托拍賣合同。根據委托拍賣合同,原告於2011年11月8日將包括訴爭油畫在內的委托拍賣品交由被告拍賣有限公司的經辦人黃老師,由黃老師簽字確認,故原告已依約履行了向被告交付委托拍賣品的義務,作為被告公司經辦人黃老師的接收委托拍賣品的行為應當視為被告公司的接收行為。后訴爭油畫在被告舉辦的拍賣會上未能成交,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委托拍賣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簽訂日至拍賣會結束后兩個月止,現雙方合同已終止,被告則理應將委托拍賣品即本案訴爭油畫返還原告,如果不能返還則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張羽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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