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拍卖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法、拍卖平台不合规、拍卖服务不到位。”3月13日,广东省拍卖业协会秘书长郑晓星表示,目前网络拍卖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与现实问题,亟待规范。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雅昌文化集团董事长万捷递交了《关于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规范网络拍卖发展的提案》,呼吁规范网络拍卖市场。
背景:
2月26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在北京发布2013年拍卖业蓝皮书——《2013年中国拍卖行业经营状况分析及2014年展望》。蓝皮书指出,2013年是中国拍卖行业名副其实的“网络拍卖发展年”,行业网络拍卖成交金额超过200亿元。其中,仅全国拍卖企业通过中拍协网络拍卖平台组织的网络拍卖会就有3097场,成交额92.79亿元,与2012年相比,有7倍多的增长。蓝皮书认为,网络技术应用的持续深入,以及拍卖行业和市场的国际化等,将成为拍卖业2014年发展的重要挑战。
据了解,目前各拍卖公司旗下的在线拍卖、部分收藏网站的交易平台,甚至淘宝、苏宁易购等大型电商都开始试水艺术品网络拍卖。网络拍卖形式上的创新为拍卖市场带来了新的活力,与此同时,大量电子商务企业、网络公司以及拍卖公司的网络拍卖活动暴露的一些问题也亟待解决。
万捷(全国政协委员、雅昌文化集团董事长):建议对现行《拍卖法》进行修改,增加网络拍卖相关内容;修订《拍卖管理办法》,明确网络拍卖主体;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拍卖活动实行统一监管。
网络拍卖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是市场规则不统一,出现大量不公平竞争。同样是网络拍卖活动,组织方不同,约束的法律也不同,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也不同。拍卖企业组织的网络拍卖活动要受到《合同法》、《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的约束,而网络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却不需要遵守拍卖的相关法律。由于这些法律无法对网络拍卖进行约束,导致本应繁荣拍卖市场、扩展拍卖形式的网络拍卖,与实体拍卖反而形成了矛盾。与此同时,网络拍卖更是利用监管上的空白,与实体拍卖活动进行不当竞争。其次,网络公司组织的网上竞价活动法律主体不明确。这种主体上的模糊,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使得消费者认为参加拍卖活动是有《拍卖法》的法律保障的,同时消费者在参加网络拍卖过程中,权益得不到保护。再次,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由于《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出台时间较早,只对拍卖活动各个环节做了规定,并未考虑到网络在拍卖中的应用。网络拍卖相关的法律法规呈现滞后、缺失的现状,不利于规范网络拍卖的发展。
在市场规则不统一、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现状下,应该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网络拍卖相关市场规则,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建议由商务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对现行《拍卖法》进行修改,增加网络拍卖相关内容;同时,建议商务部修订《拍卖管理办法》,明确网络拍卖主体,在办法中增加网络拍卖相关内容,规范网络拍卖的发展;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之后,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拍卖活动实行统一监管,维护网络拍卖的公平性,保护网络拍卖的健康发展。
徐舰(中国商报社社长、《中国收藏》杂志编委会主任):对从事网络拍卖活动的企业制定相应的门槛,通过相关行业协会对企业进行规范管理和行业自律,制定信誉评价机制。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网络上进行艺术品拍卖和收藏,这是大趋势。网络拍卖与实体拍卖有很多区别,其中,最主要的区别是网上拍卖的艺术品,多数以价格低、标准化高的拍品为主,比如钱币和邮品。这部分拍品单价不高,但标准化程度高,存在的真伪问题和风险会小很多,许多藏家和卖家愿意通过网络来成交。但是,像瓷器、书画这种需要多角度、多方面仔细观察的艺术品,往往由于价格不菲,在网络上的成交率不高。说到底,还是风险的问题。
解决网络拍卖问题,需要多方共同努力,第一个是政府层面,需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从事网络拍卖活动的企业制定相应的门槛;第二是通过相关行业协会对企业进行规范管理和行业自律,制定信誉评价机制;第三是从事网络拍卖活动的企业,要有诚信意识和服务意识,要珍惜自己的声誉;第四是买家也要多下功夫,努力提高自身的鉴藏水平,了解艺术品收藏的交易特性。
张兆安(全国人大代表、民建中央委员):法律在制定出来以后,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和变化,一定需要进行修订。
修改《拍卖法》的议案是去年两会提出的,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加强修改《拍卖法》的调研起草工作,待草案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后的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审议。
艺术品市场这些年发展很快,是我国文化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总的发展情况还是好的。作为一个相对新兴的市场,如何推动其规范、健康发展,是我们的政府部门包括相关市场机构需要努力的事情。我们要做的,首先就是法律层面,相关的法律要进一步完善,这是我去年提议修改《拍卖法》的初衷。
随着社会的发展,近些年出现了网络等新兴经济,网络拍卖也是一种新的拍卖形式,修改《拍卖法》也要关注这些新兴领域、新的交易方式和交易模式等。法律在制定出来以后,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和变化,一定需要进行修订,我认为,这是很正常的。在修改时,关键是要把一些新形势、新情况都要考虑进去,就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修改的时候,就把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新的消费方式、经营方式都考虑进去了。道理是一样的,《拍卖法》的修改也需要关注这方面的内容,我们也需要对网络拍卖进一步做认真调研,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修改建议。